紫霞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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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无锡市医疗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无锡市医疗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是:
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商(含港、澳、台 等)投资企业、部省属和外地驻锡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列入职工医疗保 险范围。上述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国家干部、聘用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 工、计划内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私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 人员,符合国务院国发[1987]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职)人员,以及离休人员、老 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均为职工医疗保险对象。 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为: 单位的职工由单位集体办理。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参保登记表、行政介绍 信、单位录用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转移单,到市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经审核 同意,单位按规定按月缴纳医闻保险费;市医疗保险机构为单位职工建立个人医疗 帐户,核发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和《医疗保险病历证》。 无锡市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来源: 我市的医疗保险基金是通过向单位和个人征集医疗保险费建立的,单位暂按 在职职工当年工资总额的10.8%缴纳,职工暂按个人上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离退 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拒付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的,医疗保险机构从欠 缴的次月11日起,按日罚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同时暂停该单位参保职工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 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对无故过期三个月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医疗保险机构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医疗帐户上的资金组成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来源于以下几个部分 职工个按上年工资额缴纳1%的部分;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当年工资总额的10.8%后的50%按年龄分档记入的部 分。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4%记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 (含45周岁)按5%记入;45周岁以上职工按6%记入。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资金转移 到被继承人个人帐户上继续使用。 参保职工就诊时需带证件: 参保职工就诊时,只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和《医疗保险病历证》,就 可办理 挂号、观察和住院手续。病员就诊后要用《社会保险卡》结算医疗费用和 销号。 参保职工就医后医疗费用的结算方法 在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约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社会保险 卡》结 算。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个人按规定自负的费用由自己直接用现金付清, 其余 费用由市医疗保险机构同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因急诊不能到约定医院就医,由病人先垫付现金看病,然后由本 人或单 位专管人员持《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病历证》、疾病证明和药费收 据,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 参保职工到外省市治病时,用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持《社会保险 卡》、 《医疗保险病历证》或出院小结、有效票据到市医疗保险机构按本市三级 医疗机构 同病种的费用标准,报销一所医院的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就医时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 年度内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程序支付: 先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 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在职职工需自负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5%; 超过自负部分再分段由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分段的比例为5000元以内部 分,个人负担16%;5000-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8%;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4%; 社 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机构、职工所在单位 和个人按75%,20%,5%的比例共同分担。 退休人员参加医疗社会保险的规定 退休人员列入医疗社会保险范围。个人不建立医疗帐户。个人不缴纳医疗 保险费,也不发给医疗补贴费。退休人员持《社会保险卡》和《医疗保险病历证》 就诊。退休前已有个人帐户的,先从个人帐户支付医疗费。个人帐户用完后和没有 个人帐户的,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要负担一部分 ,负 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 的一半。即5000元以内部分个人负担8%;5000-10000元的部 分个人负担4%;10000元以 上部分个人负担2%;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超过 5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机构 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按77.5%,20%,2.5% 的比例共同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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