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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度马鞍山卫生执法十大典型案件



 



2006年,在市委和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各级卫生执法机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规范执法行为,依法加强对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和医疗行业的监管,针对广大群众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了系列“卫监行动”以及食品卫生、化妆品卫生、学校食品卫生、医院感染管理、打击非法行医等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在2006年7—9月,集中全市卫生执法人员开展了以“严格执法、护卫健康”为主题的卫生执法“夏季行动”,有力地打击了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全年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344件,较上一年度的223件增长54.3%。现将2006年度卫生执法十大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1、逃避六年  终被处罚
2000年,某个体冷饮经营户违反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卫生执法人员多次上门教育仍不改正,市卫生监督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立案查处,但该业主无视卫生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为此,卫生监督局向花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该业主为逃避法律责任,关门停业,不知去向。2006年6月,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后,及时向人民法院进行了通报,法院立即赶到当事人居住地进行执行。迫于司法机关的强大压力,该当事人如数交纳了罚款及强制执行费。
2、某学校无证经营食品案被法院强制执行
我市某学校未经卫生部门许可擅自出售食品给学生,市卫生监督局多次督促其进行整改,其拒不改正。市卫生监督局对该学校进行行政处罚后,其自认为有关系、有背景,拒不履行法律责任。为此市卫生监督局向花山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不仅执行了应交的罚款,而且还加处罚款1万多元。
3、供应不卫生生活饮用水被查处
2006年6-7月份,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卫监3号”行动的统一部署,市卫生监督局对全市市政水厂、企业自备水厂、乡镇水厂、二次供水单位进行全面监督抽检。检查发现:我市某公司净化站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某镇水厂供应的生活饮用水、某事业单位供应的二次供水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等指标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规定。卫生监督局对以上3家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在这次检查中市卫生监督局了解到,我市一些农村地区由于吃水用水困难,一些业主就瞄准商机,办起了水厂,这确实解决了农村部门地区的用水难的问题,但是,这些业主往往只考虑利益回报的问题,对卫生知识和法律法规了解和重视不够,疏于管理,造成了饮用水安全隐患。对此卫生监督局在加大饮用水卫生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水厂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卫生监督频次和行政处罚的力度,切实保障居民用水安全。
4、经营伪劣化妆品被查处
2006年5月,市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我市某美容美发用品商行经营的化妆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查发现:该商行经营的广州市白云区嘉美化妆品厂生产的承诺莹润柔肤面贴膜、承诺美容焕采面贴膜、广州莎乐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雅丹妮100%纯天然海藻胶原蛋白面膜,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计数不符合卫生要求。卫生监督局对该商行进行了立案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了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马鞍山日报》和马鞍山广播电台对此案进行了报道。
5、马某非法行医被移送司法机关
2006年9月,市卫生监督局卫生执法人员在雨山区汤阳村检查时,发现非卫生技术人员马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在其非法行医场所存有大量药品、器械,汤阳村村民夏某、李某等正在接受输液治疗。卫生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并收缴七箱药品。2004年,马某曾因从事非法行医活动被雨山区公安分局立案侦察,后经雨山区检察院公诉,雨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整。而马某不思悔改,仍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欺骗就诊人,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骗取钱财。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6条规定,卫生监督局将此案移送到公安部门查处。
6、某医疗机构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被查处
2006年10月,有患者投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医托现象。接投诉后,市卫生监督局对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了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服务中心聘用的中医科坐诊医师龚某未在我市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医师执业证书,属于非卫生技术人员执业,并且该服务中心确实存在医托现象。其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卫生监督局对其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此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我市刚刚出现的医托现象,对规范我市医疗服务市场,保护患者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7、杨某违反消毒产品管理规定案
2006年7月,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对个体工商户杨某经营场所进行了突击检查,重点检查了其存放商品的雨山区某公司材料库2号库。检查中发现,其销售的安徽省天长市天星消毒剂厂生产的84消毒液标注的批准文号为“皖卫消证字(2003)第0070号”,无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市卫生局对其作出了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此案的及时查处,有效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消费者的肯定。
8、雨山区卫生局查处某公司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案
2006年7月,市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采石某餐饮公司有加工河豚鱼行为,雨山区卫生局对此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加工河豚鱼在我市多有发现,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一些餐饮单位面对法律禁令,置若罔闻,我行我素,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和食品安全隐患,去年某城市就曾发生过食用河豚鱼中毒死亡事件。卫生监督局将在加强食品卫生宣传的同时,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9、花山区卫生局查处某火锅城加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案
2006年7月,市卫生监督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花山区华飞路上某火锅城加工过程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此案交由花山区卫生局查处。花山区卫生局经调查核实,该火锅城加工间内加工过程污染环节多,生熟不分,厨师炒菜时赤膊上阵,还有4名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为此花山区卫生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该火锅城作出了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当涂县卫生局查处某药店非法行医案
2006年8月,当涂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群众电话举报:当涂县太白镇某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在给病人进行输液治疗。接到举报后,卫生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药店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店内有五名病人正在接受输液治疗。根据调查掌握的事实证据,当涂县卫生局对该单位进行了立案查处,并依法对其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诊疗活动、没收有关药品和器械、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顶端 Posted:2007-09-10 17:20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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