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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惠民医院建设的意见

台政办发〔2006〕174号

  惠民医院建设是省委、省政府提出建立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和救助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减轻贫困家庭就医难的重要措施,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课题。为进一步加快全市各地惠民医院建设步伐,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惠民医院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市困难群体的医疗救助体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解决社会困难群体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医疗负担,为社会贫困人员提供“优质、节约、有效、便捷”的惠民医疗服务。
  二、惠民医院建设的目标和管理
  为使全市困难群众都能享受到惠民医疗服务,各县(市、区)均要建立一所惠民医院。业已建立惠民医院的椒江区、温岭市要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确保健康运行。尚未建立惠民医院的其他县(市、区)要抓紧筹建。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要求路桥区、黄岩区、玉环县应在年内完成惠民医院的建设并规范运行;今年底前临海市、仙居县、天台县、三门县要完成制订惠民医院建设方案并挂牌,达到每一个县(市、区)都有一家惠民医院,为困难群众提供惠民医疗服务。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订惠民医院建设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可在原有医疗机构基础上组建或新建惠民医院。惠民医疗服务对象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人员以及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人员。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一次向惠民医疗服务对象发放“惠民医疗证”,惠民医疗服务对象凭证到惠民医院就医并即时享受相应医疗优惠待遇。
  惠民医院建设涉及相关部门,需要多方协作。要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进惠民医院的建设:
  1、卫生部门负责惠民医院的组建、管理和惠民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对惠民医院的医疗服务进行监管考核;
  2、民政部门负责惠民医疗救助对象的审查、审核和《惠民医疗证》的具体发放,并将惠民医疗救助对象信息资料抄送惠民医院;
  3、财政、民政部门和慈善总会共同负责惠民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专帐管理和按时结付;
  4、宣传部门应主动协助做好惠民医院的宣传工作,新闻媒体要无偿提供宣传服务;
  5、劳动和社会保障、审计、残联、慈善总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做好配合和监督工作;
  6、惠民医院要制定惠民医疗服务工作实施细则,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免费、优惠服务项目。依托原有医疗机构建立的惠民医院应建立惠民医疗服务办公室,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惠民医疗服务的日常工作管理。
  三、惠民医院建设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1、惠民医院建设资金的筹措本着政府出资、社会各界捐助和医院适当贴补的原则,由政府财政拨款、慈善总会和社会各界捐助、医院出资三部分组成。惠民医院建设的启动经费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各地财政部门要将惠民医院运行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的到位,市财政部门按财政体制对市区惠民医院给予补助,县级财政部门要设立惠民医院建设和运行经费专用帐户,各方筹措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并及时核拨。
  2、惠民医院对惠民医疗服务对象优惠减免的医疗费用情况实行专册登记,由惠民医院的惠民医疗服务办公室汇总清单,经县级卫生部门审核后,凭汇总清单每季度一次向财政专户结算。惠民医疗服务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每年公开收支帐目。
  四、加强对惠民医院建设的组织领导
  建设惠民医院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充分认识惠民医院建设对于维护贫困群体健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惠民医院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建设任务的落实。惠民医院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卫生局,具体负责惠民医疗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管。市政府将于年底前组织对各地惠民医院建设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顶端 Posted: 2007-07-13 16:42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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