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许可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
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08号令,2001年6月20日)
第三十五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9年4月15日通过,2002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十九条: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医疗保健服务人员,必须参加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人员的考核发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4、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1995]第7号)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以及从事家庭接生技术服务人员的资格考核,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二)许可收费依据
审批发证费10元。依据:江西省卫生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江西省医政监督管理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管理有关收费的复函”的通知》(赣卫计发[1997]第60号)。
(三)许可总时限
30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到作出许可决定为20个工作日,送达许可决定1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四)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依据《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
1、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2、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4、符合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许可数量
本许可无数量限制。
(六)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及复印件;一寸免冠照片两张;市卫生局组织考核合格的证明。
(七)许可申请受理部门
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电话:0790-6420656)
(八)许可程序
1、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
医疗保健机构对本单位申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核实资格后,向办证大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并提供第(六)条规定的全部资料。
办证大厅于5日内送有关申请材料至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书面通知。
2、市卫生局审批颁证
(1)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对申请人员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市卫生局领导审批。
(2)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5个工作日内通知获得批准人员所在单位至办证大厅缴费。缴费后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于10个工作日内向获得批准的人员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对未获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九)责任部门
市卫生局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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