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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州、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加强医疗机构审批管理,严把准入关是医疗机构监管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多年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细则》)以及《云南省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严格准入,积极引入社会和民间资本进入医疗服务市场,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于缓解群众“看病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违规审批、越权审批、门诊(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数量急剧增加、忽略医疗服务质量持续改进的现象日益突出,局部地区甚至出现医疗机构过多过滥的情况,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此,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医疗机构准入管理
(一)《条例》和《细则》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各州(市)、县(区)卫生局应当按照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5号),制定并及时修订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上报我厅,为修订《云南省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试行)》提供参考。
(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未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不得批准设置医疗机构。
(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是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审批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决不能擅自降低标准,发放“关系证”、“人情证”。要建立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审查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牵头组织卫生监督部门、现场审核专家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相关标准进行现场审查。
(四)统一医疗机构审批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是医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凡是将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分到其他部门的,一律重新纳入医政部门的职责范围。要进一步加强医政队伍建设,充实人员,强化培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好医疗机构审批管理工作。
(五)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登记与校验以及变更属于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文书应规范格式,统一使用《实施细则》附表(附表1—6执行《云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云卫发〔2008〕661号),应统一以卫生局的名义签发和对外公布,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监督机构章代章。
(六)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审批备案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卫办医发〔2008〕125号文件附件3)时,要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卫办医发〔2008〕125号文件附件4)和《规定》要求的备案报告,详细报告审核结论、批准事项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审核后,及时出具《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卫办医发〔2008〕125号文件附件5),对于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出具《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卫办医发〔2008〕125号文件附件6),明确处理意见,依法纠正或撤销。
(七)规范核定医疗机构名称。要按照《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及卫生部相关文件要求,遵循名副其实,名称与类别、诊疗科目相适应等命名基本原则,准确核定医疗机构名称。对现有名称不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者,要坚决予以纠正。难以判定或不能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八)诊疗科目是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之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云南省卫生厅关于规范填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登记事项和相关记录的通知》(云卫发〔2007〕921号)相关规定规范填写(打印)诊疗科目。
(九)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卫医发〔2006〕432号)核定医疗机构类别,设置“其他诊疗机构”,必须向我厅申请。
二、认真贯彻《规定》各项要求
(一)建立医疗机构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建立医疗机构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审批,谁把关,谁负责。对主要审批事项要实行集体审议、集体决定。对审批事项内容无法把握的,要请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于独断专行、盲目审批,违反规定甚至触犯法律的相关人员,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二)建立健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归档和管理,做到一机构、一档案,内容要完整、管理要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使用《医疗机构管理系统》软件,认真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厅《关于上报医疗机构登记注册信息的通知》(卫办医发〔2006〕61号),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本辖区医疗机构登记信息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由我厅汇总后上报卫生部。
(三)落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公示制,结合我省实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选择当地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形式进行公示。
三、突出重点,集中精力开展专项清理整顿活动
各地按照《规定》和本通知所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围绕清理重点,对辖区内已批准设置的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对不规范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坚决予以纠正或撤销。我厅将适时安排专项督导和抽查活动,对于工作不力、未及时纠正(撤销)违法、违规审批医疗机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要求通报批评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顶端 Posted: 2008-09-12 16:58 | From:北京市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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