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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市呼兰区卫生局出台《医疗卫生十条禁令》

医疗卫生十条禁令

一、      在招标采购、使用药品、器械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      勒卡、索要红包。

三、      酒后上岗。

四、      私收现金。

五、      在医疗操作过程中接听移动电话。

六、      私自外出行医。

七、      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八、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九、      不执行首诊负责制,延误病人抢救治疗造成严重后果。

十、      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相关资料。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待岗处理、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执业证书,并追究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取消所在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举报违反禁令的问题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提供确切线索及证据者)人民币1000元,此款从违反《医疗卫生十条禁令》人员的奖金或工资中扣除。

本禁令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由呼兰区卫生局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顶端 Posted: 2008-09-10 15:35 | From:北京市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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