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友网地方站 » 澳门 » 澳门卫生局就药品包装作出规定 (转到动态网页)
本页主题: 澳门卫生局就药品包装作出规定 加为IE收藏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棒棒糖
级别: 新手上路


精华: 0
发帖: 122
威望: 123 点
健康币: 0 个
贡献值: 0 点
好评度: 89 点
注册时间:2008-05-22
最后登录:2008-09-05

 澳门卫生局就药品包装作出规定

澳门特区政府卫生局就中西成药及传统药物包装的卷标作出技术性规定,要求所有在市场上出售的药品包装必须标示名称、剂型等内容。

    根据澳门卫生局的规定,凡进入澳门市场的所有西药,其外包装或内包装(如无外包装时)上必须标明:药品名称、剂型、活性成份及其含量、制造商或产品注册持有人的名称及其所在地、货物制造批号、有效日期、特别贮存条件及注意事项、原产国或来源国之注册编号等8项内容。

    澳门卫生局规定,倘若以具有外包装的药品作为向公众供应的最终零售包装,其内包装上最少也须标明药品名称及货物制造批号。倘若具有外包装的药品是以分拆方式零售,则其向公众供应的最终零售包装最少也须标明药品名称、货物制造批号及有效日期。前7项内容,必须以中、葡或英文的其中语言标示。

    根据规定,上述的零售包装卷标、卷标资料的语言规定等,也大体适用于中成药及传统药物。此外,倘若药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明完整药品配方及成份的百分比,则须呈交由厂方提供有关药品配方成份百分比的声明书;倘若中成药包装上未用中文标示药品配方及成份的百分比,则须呈交由厂方提供的有关中文名称声明书。
顶端 Posted: 2008-09-05 14:54 | From:北京市 [楼 主]
病友网地方站 » 澳门
快速发帖 顶端
内容
HTML 代码不可用

使用签名
Wind Code自动转换

字数检查
恢复数据
 认证码:
按 Ctrl+Enter 直接提交
表情 [更多]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陕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内蒙古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国家药监:B-0104-0007-000008 北京药监:B0104-0007 京ICP证040570号 京ICP备05060183号
病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