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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制定个人设置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配备常用和急救药品新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用药管理,防止药物滥用,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近日,省卫生厅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吉林省个人设置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常用和急救药品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
    本《目录》适用于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不含村卫生所(室、站)或乡镇卫生院设置的分支机构。文件还特别规定,如果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用药的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行医用药,应根据需要在《目录》内选择购进和使用药品,不得配备《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药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特不得向上述医疗机构销售《目录》规定以外的其他药品。
    对从2008年8月1日起超范围购进药品,从2008年10月1日起超范围使用药品上述医疗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由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文件要求,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个人设置门诊部、诊所用药的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合理、安全、要做到凡是二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处方要保存三年。
顶端 Posted: 2008-09-05 11:43 | From:北京市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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