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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印发

在医学临床教学实践中,临床教学基地及相关医疗机构要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和知情同意权、隐私权及其他相关权益。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不得独自为患者提供临床诊疗服务。卫生部、教育部近日印发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将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该规定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规定》要求,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告知相关患者以配合临床实践活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在安排和指导临床实践活动之前,应尽到告知义务,并得到相关患者的同意,同时积极说服相关患者配合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医学生在临床带教教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接触观察患者,询问患者病史,检查患者体征,查阅患者有关资料,参与分析讨论患者病情,书写病历及住院患者病程记录,填写各类检查和处置单、医嘱和处方,对患者实施有关诊疗操作,参加有关手术。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指导医师的监督指导下,可以为患者提供相应的临床诊疗服务。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书写的医疗文件,经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审核签名后,才能成为正式医疗文件。

  《规定》提出,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经鉴定属医方原因造成的,由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因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不当而导致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承担相应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在临床带教教师和指导医师指导下参与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不承担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责任。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未经临床带教教师或指导医师同意,擅自开展临床诊疗活动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顶端 Posted: 2008-09-05 11:31 | From:北京市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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