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子女办理
一、办事依据 :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2、关于下发《上海市再生育子女办理规定》的通知 (沪人口委[2004]47号) 二、再生育子女条件 : (一)婚前双方均为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4、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5、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6、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7、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二)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1、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2、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3、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4、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四)婚前双方均为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怀孕的。 (五)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 三、办理程序 : 符合《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材料递交单位 (1)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条例》规定的材料。 (2)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选择适用本市再生育政策的,向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条例》规定的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生委。 3、区县人口计生委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提交材料 : 符合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再生育条件(一)1、6,(二)2、3规定的,应当提供本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 2、符合再生育条件(一)2、3,(二)4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3、符合再生育条件(一)5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捕捞有关证明。 4、符合再生育条件(三)、(四)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五、其他事项 :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再生育子女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委托人全部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联系部门: 上海市普陀区人口计生委政规科 联系电话: 62645505 地 址: 大渡河路1668号C区1319室 邮 编: 200333 监督电话: 52564588-3378
相关附件:申请人是独生子女的声明.doc.zip
申请人已有子女状况声明.doc.zip
再生育子女申请表.doc.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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