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维权在改革中成长
儿童维权在改革中成长
彩旗纷飞、欢笑盈盈,这个五彩缤纷、盛装打扮的节日,专为他们设立;这个举国欢腾,乃至世界同庆的节日,有着一个无比响亮的名字——国际儿童节!
历史不容忘却。那一年,一声清脆的枪响,震碎了利迪策村上空的宁静,1942年6月,这个捷克共和国的小山村,遭到了德国法西斯的残酷屠戮:16岁以上的男性公民140余人,甚至婴儿全部被枪杀。
历史不会忘却。那一年,冰封雪飘,莫斯科的一所会场却温暖如春。为了控诉法西斯党徒的暴虐罪行,纪念利迪策村被屠杀的儿童,1942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召开了执委会,决定每年6月1日为全世界少年儿童的节日,即国际儿童节。
历史怎能忘却。那一年,中南海的红墙里,兴高采烈的毛泽东主席挥笔疾书,写下五个大字——“庆祝儿童节”。1950年的6月1日,成为新中国第一个儿童节。
五十余载筚路蓝缕,尤其是随着国家改革不断推进,中国儿童维权,接轨国际、兼容并蓄,面貌已经焕然一新。
儿童危机拉响红色警报
蜀道难,难于上青天。
儿童维权之难,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
2003年8月13日,安徽阜阳。出世仅130天的女婴荣荣,由于严重的营养匮乏夭折了。扼杀荣荣的“罪魁祸首”,不是病魔而是一种伪劣婴儿奶粉。这种奶粉中的脂肪、蛋白质和碳水化合物等基本营养物质不及国家标准的三分之一,被当地人称为“空壳奶粉”,造成了12名婴儿死亡、近200名婴儿严重营养不良。
就在儿童安全健康拉响警报的同时,家庭暴力的寒潮也阵阵袭来。
2007年7月7日,广州天河区,一中年男子在和妻子吵架后,把自己仅仅10个月的女儿从11楼阳台扔下,婴儿当场身亡;7月3日,广东深圳,2岁的小月被母亲踢成“脑死亡”;6月17日,广州花都,1岁的幼儿小宇体内,被人恶意扎进6支针,经历了开颅、剖腹两台大手术后,才将体内的针完全取出。
人们愤慨、声讨、同情。然而,笼罩在孩子身上的阴霾,又何止是家庭暴力?
全国2.2亿青少年学生中,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列为继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
2006年12月1日下午,北京顺义一少年猝死网吧。2005年12月13日晚上8点多,湖南一少年上网累死……儿童网吧猝死事件逐渐增多,引起了人们极大关注。
WHO估计,按现有趋势,中国目前儿童和20岁以下的青少年中将有2亿成为烟民,至少5000万人最终将死于与吸烟有关的疾病。
与此同时,童工问题随着“黑砖窑事件”浮出水面,随之而来的,还有失学儿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问题……
让立法倾听孩子们的声音
“现在请各位同学发表意见。”上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夏秀蓉话音刚落,同学们便争相举起手来。格致中学初二女学生陈舒弘抢先开了腔:“《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对贫困家庭未成年人的涉及比较少,我建议对他们提供帮助作出规定,并重视他们的心理疏导……”
2004年10月10日,庄严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室内,20位来自上海一些中小学的学生代表,应邀走进了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议政殿堂,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等领导面对面。他们围绕“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等话题,畅所欲言,直接陈述意见。
上海是最早进行未成年人立法的地区,上世纪80年代出台了首部《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随着社会发展,继而决定在2004年进行修订。条例草案经过初审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动“走出去”,公开征求市民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意见,还特意将孩子们“请进来”,共商立法大计。
紧随上海邀请儿童参与立法的,是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初审后,广泛征求社会修改意见。作为该地方法规的主要调整对象,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向25名来自合肥市12所学校以及省未管所、省少管所的未成年人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值得关注的是,与上海市邀请中小学的学生参与立法不同,一些“问题少年”也在这次邀请之列。
2006年12月1日,《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正式通过。立法过程中,广州市11名未成年学生代表自始至终全程参与,他们提出的8项建议被立法机关吸纳,整理归纳成为地方性法规条文。此举被称为落实“儿童参与权”的益举和“开门立法”的新尝试。
落实“儿童参与权”,让孩子们全程参与立法,其意义正如时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龚学平所言:“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参与立法,就是在进行最生动的法制建设实践和最有效的法学教育实践,也是在学习参与管理国家事务、锻炼有序政治参与的能力。”
邀请儿童参与立法,这项民主新举措引起了热烈的反响,人们深切地感慨:立法民主的道路越宽,儿童权益就越有保障。
驱散家庭暴力的阴霾
1987年12月,一位小学生的惨死,成为街头巷尾热议的话题:凶手竟是他的亲生母亲!
夏斐,不到10岁,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第一小学四年级学生。那年的期末考试,小夏斐数学得了82分,名列全班第二;语文79分,全班第五。本来这是一个相当不错的成绩,但是在一直严标准、高要求的夏母看来,却是一个失败的分数。
于是,当问到考试成绩时,夏斐怕挨打,就说都在90分以上。夏母知道真情后,扒光儿子的衣服,用铁制的三角锉一顿猛打,直到夏斐倒在血泊中。
血淋淋的家庭暴力案例,绝非个案孤例,国家立法迅速跟进。
宪法中,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保障儿童权益的规定,成为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2006年,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明确禁止对未成年人使用家庭暴力,保护儿童权益。
2001年4月28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将“禁止家庭暴力”上升为基本原则,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法则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儿童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家庭暴力者予以惩处。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并明确了相应侵权责任形式。继承法则宣布,家庭暴力行为可能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行政法对“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
三大诉讼法,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实施办法。各地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国务院和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截至2003年7月,已有20余个省、300多个地级市建立了类似的由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妇女儿童维权协调机构,公安机关建立了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
为教育权利而斗争
1996年的秋天,正值中小学开学之际。
一起特殊的案件鸣锣开审了——原告:蛤膜塘镇政府;被告:9名学生家长。
春节后开学时,辽宁丹东市第31中学学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多达50人。学校所在地——蛤膜塘镇政府向各村发出通知,要求辍学学生返校上课。尽管挨门挨户宣传,动员家长让孩子复学,仍然有9名学生没去学校报到。
经多次说服教育无效,无可奈何的镇政府一纸诉状告到了法院,要求保护儿童的受教育权。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向这9名学生的家长下达了《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对每位辍学学生的家长罚款300元至500元,并强令他们在规定期限内送子女复学。在司法干预下,这9名原本准备辍学的学生又回到了学校。
为何镇政府敢于将几名家长告上法庭?因为有两部法律——《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未成年人辍学。
各地在大力宣传《义务教育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女童入学问题。国家对女童教育问题十分重视,要求各地采取措施,逐步降低、消除女童失学现象,使每年女童失学率不得超过2%.有的地方开设女童班、女子中小学,有些地方允许女童带弟妹上学,允许中途插班,允许晚来早走等,有效地控制了学龄女童失学。
国家对残疾儿童也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兴办了各类残疾人学校,并要求普通中小学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
2002年,在北京市人大代表、北京外国语大学吴青教授的多方奔走呼吁下,《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条例》终于出台。10多万名流动儿童在京求学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007年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更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和流动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等接受义务教育。”
打造一方安全的蓝天
从石油重镇克拉玛依市再往西行走5公里,气势宏伟的成吉思汗山脚下,苍松翠柏掩映中,有一座名为“小西湖”的墓地。每一座坟墓的墓碑上都摆放着一张照片,上面是孩子们满脸稚气、笑容灿烂的脸。墓碑下方,刻着一个相同的时间——1994年12月8日。
当天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两基”评估验收团到克拉玛依市检查工作,该市教委组织中小学生在友谊馆举行汇报演出。
18时20分左右,由于舞台上方7号光柱灯烤燃附近纱幕,引起大幕起火,火势迅速蔓延。
355个生命被无情地吞噬,其中288名是少年儿童。大火过后,留下了130多名重残者,还留下了300多个支离破碎的家庭。在最危险的时刻,竟然有人拿起话筒:“大家不要走,让领导先走。”在场的20余名领导无一例外逃生,无数像花朵一样的儿童却凋零在火焰与毒雾中。
事后,19名有关责任者分别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刑事拘留、收审、判刑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儿童安全保护问题,引起了《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者的高度关注。
2007年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规范了对儿童安全健康保护:“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还强调:“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儿童疾病预防也是国家关注的重点。1990年6月,国家教委和卫生部发布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学校提出了13条要求,其中要求学校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以便发现疾病时,及时配合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健康,《未成年人保护法》掀起了一场坚定的禁烟运动:“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2005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早已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国家还出台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提出要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
编织隔绝不良信息的法网
1995年12月18日,《人民日报》刊登了《一位母亲的呼吁》。
写信的是江苏省苏州市一位普通女工。她儿子16岁,学习成绩一直不错。为了支持孩子学习,她在家境并不富裕的情况下,花8000多元给儿子买了电脑。可是她没有想到,儿子的学习成绩却直线下降,老师也反映孩子上课不认真、精神恍惚,还有好几个下午没上学。
后来她才发现,儿子购买了苏州宝碟公司生产的黄色电子光盘,并沉湎其中。这位母亲痛心不已,她向全社会提出了一个严肃的问题:难道能够坐视那些黄色出版物侵蚀毒害青少年一代吗?
这位母亲的呼吁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反响,人们纷纷谴责黄色光盘的生产者,要求政府进行严厉惩处。很快,江苏省广播电视厅对苏州宝碟公司做出了停业决定,苏州市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收审了宝碟公司有关涉案人员。
其实,影响儿童身心健康的,除了非法光碟制品,还有不良“网络信息”。
网络给予人们信息满足,也带来了沉迷网络,接触到不良信息的危险。在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等主流媒体上,对沉湎网络不能自拔的少年儿童进行了集中报道。网吧安全问题也不容忽视。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北京海淀区“蓝极速”网吧发生火灾,造成24人死亡,其中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组织研究开发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新技术。”该法还增加了专门条款,阐明对未成年人上网保护的专门法律规定内容。法律中明确从开发软件控制游戏产品的内容上,进行严格的上游管理。根据这部法律,“国家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国家鼓励新闻、出版、信息产业、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艺术家、科学家以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法律还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法律,已成为儿童的“防火墙”。
人性司法传递温情
2005年,一种新型的审判制度吸引了人们的眼球。
继武汉市江汉区法院首次将“圆桌审判”运用于少年法庭设置后,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这种“圆桌审判”方式也正式启动。“圆桌审判”的法庭,还设立在有独立建制少年庭的上海长宁、普陀、闸北法院内。
“圆桌审判”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设计,庭内经过了精心布置:墙壁、窗帘的颜色均为比较柔和的色彩;审判区域内摆放椭圆形(或圆形)审判台,法官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同处一张圆桌,强调的是关爱与严肃并重的法庭气氛,审判中未成年人可以坐着回答问题,进行最后陈述。
“圆桌审判”彰显了司法审判对少年权益的特殊保护。“国家对少年不是惩罚的官吏而是最高监护人”。在普通刑事审判阵形中,心理欠成熟的未成年被告面对威严的法庭,往往会因为紧张、恐惧而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真实案情,一定程度阻碍了法庭查明犯罪事实。
圆桌审判通过削减审判台威慑力,减轻了未成年被告人恐惧与抵触的心理,营造了更为人性化的庭审环境,便于被告人全面、真实地供述案情,陈述辩解。而且,在圆桌审判中,与未成人平等围坐的法官,也更容易确定和发现少年违法的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了解少年违法犯罪的家庭及社会原因,从而确定合理的刑罚。
类似“圆桌审判”的司法创新方式,并非孤例。2005年7月13日,福建省石狮市法院出台了“少年被告约见法官制”,石家庄桥西法院首开先河,允许“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南京推出人性化执法举措,在校学生违法从宽处罚;福建省石狮市法院出台了“少年犯约见法官制”,等等。司法不断创新,反映了未成年人立法的人性化趋向。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年龄无法查明不负刑责、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不算犯罪。而公安部也有类似“宽容”规定。
1984年11月,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诞生。如今,全国已拥有少年法庭2500多个,近8000名审判人员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
闪耀人性关怀的司法举措,默默地传递着司法的温情,也彰显着司法的威严与崇高。
莫让弱肩承受不能之重
6月12日是世界无童工日。
然而,2007年的这个节日,早已淹没在一场对非法奴役童工的声讨与愤怒浪潮中。
5月9日,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记者付振中接到新闻线索,三次赴山西黑窑场暗访。6月5日,河南省门户网站大河网刊发一个题为《罪恶的“黑人”之路!孩子被卖山西黑砖窑400位父亲泣血呼救》的帖子,引起网民强烈反响。6月11日起,黑砖窑事件成为国内各大门户网站的头条新闻。截至6月11日晚上,河南电视台共播出了21期节目,求助家长人数超过了1000人。
警方迅速出动,解救了那些黑奴工,包括水深火热中的孩子。共确认童工12人,其中3人系被拐骗,最小的只有8岁,最大也只有13岁。
从立法角度看,中国禁止童工的法规已经健全。1991年和1994年先后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劳动法》,都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早在1991年,国务院就颁行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打击非法使用童工。2002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重新修订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了企业使用童工的罚款标准和金额,同年修订的《刑法》还增加了“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基本解决了规制、查处及惩治使用童工的法律障碍。
面对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的黑手,法律果断出击,违法者遭到了严惩。
非法使用童工背后,隐藏着肮脏的拐卖儿童交易。黑砖窑案发现的12名童工中,3名是被拐骗的儿童。一些地方,拐卖现象愈演愈烈,新的拐卖、收买儿童集散地出现,广东惠州、普宁,福建的泉州逐渐成为收买儿童犯罪行为的高发区。拐卖儿童犯罪手段越来越恶劣,且更加凶残。
1991年至2000年,公安部先后组织开展了四次大规模的全国性“打拐”专项行动,2001年至2005年,公安部先后部署广西、四川、河南、湖北、四川等重点省、自治区公安机关开展了各类区域性打击拐卖妇女犯罪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在国内部分地区得到有效控制,全国拐卖案件的总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童工问题的背后,还晃动着农村留守儿童、流浪儿童问题阴影。
有统计表明,农村留守儿童已经达到5000万人,到2020年将达到2亿人。流浪儿童的数量也在增加,颠沛流离的他们,权益更值得担忧。
尽管已经制定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但是要彻底解决流浪儿童问题,还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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