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友网地方站 » 大兴区 » 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到动态网页)
本页主题: 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加为IE收藏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qiqi
级别: 新手上路


精华: 0
发帖: 145
威望: 150 点
健康币: 0 个
贡献值: 0 点
好评度: 153 点
注册时间:2008-07-03
最后登录:2008-07-04

 关于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8】118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方便工伤职工就医,因工伤导致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工伤职工,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证》上明确“伤害部位或伤害名称”包括精神疾病、传染病的,治疗精神疾病或传染病的,可到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上述两种情况,就医结束后按规定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到精神病专科医院或传染病专科医院就医的,发生费用先由个人垫付。


大兴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8年7月2日

顶端 Posted: 2008-07-03 13:49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病友网地方站 » 大兴区
快速发帖 顶端
内容
HTML 代码不可用

使用签名
Wind Code自动转换

字数检查
恢复数据
 认证码:
按 Ctrl+Enter 直接提交
表情 [更多]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陕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内蒙古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国家药监:B-0104-0007-000008 北京药监:B0104-0007 京ICP证040570号 京ICP备05060183号
病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