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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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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零售药店药师须持证上岗

根据深圳市出台的《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除执业药师外,其他药师应当参加并通过市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上岗能力测试,在一年内应由拟聘药品零售企业为其办理《上岗证》,持证上岗。
  《办法》要求,在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药师应佩戴《上岗证》并在岗,药店店堂显著位置应悬挂其《上岗证》副本,公示上岗时间。药师不在岗时,其《上岗证》副本不再悬挂,且应出示“药师不在,暂停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告示牌。《上岗证》仅限在本岗上岗,上岗期间不得违法兼职。
  根据规定,药师除向市民提供用药咨询外,还担负向药监部门上报药品质量和不良反应信息的责任。药师如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行为无过错,并已向该市药品监督部门提出检举的,免予行政处罚,并有权获得举报奖励。《办法》还鼓励药师参加专业和行业组织,不断更新知识技能。药师如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学时将计入其劳动时间。同时,《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日前颁布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采用信用分类管理制度,信用等级分为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级别。该市药监部门将采集药品零售企业及药师的信用信息,并建立相关企业及人员信用信息档案。
  药品零售企业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警告处罚,被责令改正的,将被纳入警示级别。如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被处以罚款,处罚幅度不属从重处罚范围的,属于失信企业。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坐堂医生开展诊疗活动的,将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

顶端 Posted: 2008-07-01 16:52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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