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友网地方站 » 株洲 » “三无”玩具致伤残 批发零售都推责 (转到动态网页)
本页主题: “三无”玩具致伤残 批发零售都推责 加为IE收藏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xingxing
级别: 新手上路


精华: 0
发帖: 131
威望: 134 点
健康币: 0 个
贡献值: 0 点
好评度: 135 点
注册时间:2008-06-30
最后登录:2008-07-01

 “三无”玩具致伤残 批发零售都推责

法院判决:共同赔偿13万

一个三无 “拉哨”玩具致人七级伤残,销售商、批发商互相推诿不愿赔偿。前日,石峰区法院判决销售商、批发商共同担责,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3万元。

    去年6月20日,原告言某的母亲带着言某女儿在被告张新 (化名)经营的商店花0.5元买了一个 “拉哨”玩具。6月24日晚,言某教女儿玩 “拉哨”,“拉哨”在言某拉扯细绳的过程中高速旋转,旋转中,从 “拉哨”的外壳里飞出异物,击中言某的左眼睛。

    受伤后,言某先后被送往株洲市一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进行治疗。经鉴定,言某系左眼视网膜脱离、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前房积血、左眼角巩膜穿透伤,此次伤情属轻伤,七级伤残。

    出院后,言某找张新协商此事,张新认为应该找批发商蒋民 (化名)赔偿。言某于是找到蒋民,蒋民说自己只是批发商并没有把货直接卖给言某,他与言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该批 “拉哨”也是从长沙高桥大市场一商行进的货。张新与蒋民之间相互推诿,都不愿承担责任。

    去年7月3日,原告言某的亲属向石峰工商分局进行投诉,7月16日,石峰工商分局组织言某及蒋民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言某随后诉至石峰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致使原告言某受伤的 “拉哨”属于 “三无产品”,作为“拉哨”产品的零售商张新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也未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生产厂家、生产厂址等其他标志,而 “拉哨”的批发商——被告蒋民因不能指明 “拉哨”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拉哨”产品的上一级供货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
顶端 Posted: 2008-06-30 15:59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病友网地方站 » 株洲
快速发帖 顶端
内容
HTML 代码不可用

使用签名
Wind Code自动转换

字数检查
恢复数据
 认证码:
按 Ctrl+Enter 直接提交
表情 [更多]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陕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内蒙古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国家药监:B-0104-0007-000008 北京药监:B0104-0007 京ICP证040570号 京ICP备05060183号
病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