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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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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医疗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的费用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的;(四)违反医疗、药品、价格等管理规定的。”
顶端 Posted: 2008-06-12 10:59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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