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友网地方站 » 上海 » 医疗收费说明 (转到动态网页)
本页主题: 医疗收费说明 加为IE收藏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oon
级别: 新手上路


精华: 0
发帖: 400
威望: 406 点
健康币: 0 个
贡献值: 0 点
好评度: 159 点
注册时间:2008-03-01
最后登录:2008-08-27

 医疗收费说明



      一、编制本医疗收费标准的依据是1997年6月《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汇编)》、1997年9月《上海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补充规定)》、1999年9月《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收费标准的通知》与历年来颁发的医疗收费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向社会开放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对尚未列入的新增医疗项目及使用特殊设备、试剂等收费项目,应核算成本,填报《上海市各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收费标准审批表》,上报批准后试行。

  四、各级医疗机构的药品售价、自制制剂计价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及来华留学生、均按照本标准收费。

  六、本收费为“标准收费”,对“照顾对象”就诊均减半收费。

  七、本收费标准内的挂号费、诊疗费、救护车费、婴儿喂养材料费、输血费、陪客费、会诊费、鉴定费、氧气费、牙科装镶费、特殊医用材料费、体检费、出诊费、煎药费、药品费等收费标准对“照顾对象”均不减半。

  八、门诊换药、理疗、针灸、推拿、血透、放疗等治疗可按每疗程(五次)收取一次挂号费和诊疗费。

  九、原审批颁布的收费标准与本标准有抵触的,以本收费标准为准。

顶端 Posted: 2008-05-24 11:22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病友网地方站 » 上海
快速发帖 顶端
内容
HTML 代码不可用

使用签名
Wind Code自动转换

字数检查
恢复数据
 认证码:
按 Ctrl+Enter 直接提交
表情 [更多]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陕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内蒙古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国家药监:B-0104-0007-000008 北京药监:B0104-0007 京ICP证040570号 京ICP备05060183号
病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