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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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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亮起“乙肝”红灯 患者渴望没有歧视的环境


 ●据卫生部公开数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几乎平均每10个人就有一个乙肝病毒携带者。他们在入学、就业、婚姻等方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肝病医学专家表示: “乙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对乙肝的错误认识和歧视。歧视比病毒更可怕。”

  ●乙肝携带者的共同心声:“少一点歧视,多一点次机会。企盼社会为我们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

  一封乙肝携带者的来信

  “小的时候不让上幼儿园,长大了不能上大学,毕业了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找到了工作又面临被劝退的危险。人生这关键的几步,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来说都是一道道难以跨越的障碍……”前不久,晚报法制周末编辑部收到读者伊泉(化名)的一封来信。

  伊泉在信中说,新实施的《就业促进法》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福音,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然而,具体实施情况却不容乐观,不时有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用人单位解聘的消息传来,也曾有坚强者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伸张权益,但自己热爱的工作岗位依然难保。目前,正值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分配的关键期,伊泉希望借助媒体的力量,让广大病原携带者免遭因歧视被拒的痛苦,让社会给他们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

  伊泉就是一名乙肝病毒携带者,他在信中诉说了自己因携带乙肝病毒,承受了常人难以承受的沉重打击。

  2001年,他参加了全省统一组织的公务员考试,取得了笔试面试综合第一的好成绩,并且已经通过了公示。然而,正当他喜出望外时,命运却给了他当头一棒——在体检时,他被查出携带乙肝病毒,最终被拒绝录用。

  给伊泉以沉重打击的不仅在于事业受挫,他的第一次婚姻也因为携带乙肝病毒而宣告破裂。伊泉在信中写道:“已经登记了,婚期都定了,请帖都发了,可是女友看到了婚检报告单上的携带后沉默了,最后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幸运的是,伊泉的第二个妻子没有嫌弃他,只是他考公务员的时候恰好赶上妻子怀孕的后期,妻子难以承受他被拒录的强烈刺激,他们的孩子早产了一个多月,好在母子平安,没有再让他的生活雪上加霜。

  一次又一次致命打击给伊泉带来的是更多的恐慌。转眼儿子到了入托年龄,咨询后园方答复,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收取。又是几个不眠之夜——难道无辜的孩子也要继续承受吗?这对一个尚不知命运为何物的孩子真是太不公平了。伊泉坦言,当初他甚至想到,假如儿子的查体显示为抗原携带,他要通过非正常手段来抵抗社会对他们这一群体的歧视。好在儿子的查体结果没有异常,伊泉这才“心安理得”地将儿子送进了幼儿园。

  “谁愿意生病啊?我真的是无辜的。”在信中,伊泉对国家近年来为消除歧视而出台的一系列政策表示欢迎,他一再强调,乙肝只是在发病期通过血液传播,乙肝病毒携带者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对他人构成威胁,全社会应该澄清错误认识,还乙肝病毒携带者以清白。

  伊泉特别强调,国家相关的政策法规已经出台,法院在受现此类案件时有了更充分的依据,他们期盼得到司法系统的关注与支持。

  伊泉的来信引起编辑部的高度重视。我们之所以关注这条新闻,是因为它触及到了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就是面对社会上数量很大的乙肝病毒携带者,我们应该如何关爱他们、保护他们,又应该如何维护他们的基本权益。

  渴望没有歧视的环境

  与其他乙肝病毒携带者相比,王凡(化名)算是比较幸运的。谈及病原携带的话题,王凡脸上依然流露出一丝无奈。

  据王凡介绍,她也曾有过一次因乙肝病原携带求职被拒的经历,但是,在似乎没有多少痛苦感受之时,她很快就找到了自己的第二份工作——在某公司从事文秘工作。她甚至有些庆幸,如果没有第一次的被拒,也就没有了第二次的机会。

  能够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王凡自然兴奋不已。她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工作业绩也十分突出,不到一年的时间,她就被破格提升为部门负责人。

  事情发生在今年年初,单位组织职工进行福利体检,得知这一消息,王凡心中犯起了嘀咕,“病原携带”会不会再次捉弄她?还好,公司方面没有任何动静。王凡私下里了解到,单位并没有拒聘她们这类人的做法,于是,她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继续努力工作。然而,正当她心头疑云消除后,来自单位同事的压力却让她有些不知所措。王凡无意间发现同事们好像在有意无意地躲着她。曾经经常在一起小聚的同事与她有了距离感,她想请同事一起进餐也遭到拒绝。事后,王凡了解到,原来是一名同事翻看了她的体检报告发现有“乙肝”字样后,便在单位里制造出恐慌。

  王凡说,基于现在人们对乙肝还没有科学理性认识的情况下,理应对此类人群进行有效保护。比方,除非被检者主动提出或者用人单位能够书面证明被检者将从事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医院不得在劳动者正常的健康体检中进行此项检测;还有,检测结果应直接反馈给当事者本人,以充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进入肝胆相照网站,记者看到乙肝病毒携带者呼吁取消高考乙肝体检的联名信。目前,已有不少学生及其家长在上面签名,他们共同渴望着一个没有“乙肝歧视”的高考环境。

  他们说,2004年,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就取消了对公务员的乙肝歧视待遇;2007年,国家在劳动就业领域的政策进行了很大的改革,政策层面已经不再允许强迫体检乙肝了。然而,在教育领域,乙肝歧视的状况却丝毫没有改善,高考体检时还要强迫查乙肝,这是一个不合理的做法。很多大学在录取考生时,一看到考生体检乙肝呈阳性,就不会录取这位考生了。经常会有乙肝考生不明不白地就考不上大学,其实都是被这道门槛挡住了。

  求职被拒愤而维权

  肝胆相照论坛堪称“乙肝病毒携带者的精神家园”,自2003年以来,它渐渐成为我国民间反乙肝歧视运动的主要力量。在这里,几乎每天都有几千条新帖发出,大家彼此交流心得,并相互鼓舞。正是在肝胆相照论坛的帮助下,一些曾遭受“乙肝歧视”者勇敢地拿起了法律武器——

  2008年5月,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调解,箭牌糖果有限公司补偿因乙肝病毒携带而被辞退的员工小张1万元。

  2004年,一名乙肝携带者因被安徽芜湖人事局拒绝录用公务员而起诉,被称为“全国乙肝歧视第一案”,该案一审胜诉。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同时,直接导致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出台《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取消对公务员乙肝携带者的歧视待遇。

  2004年10月,乙肝病毒携带者朱小艳状告江苏省铜山县人事局,法院以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该案被媒体称为“江苏首例乙肝歧视案”。

  2005年5月,湖南娄底市考生常路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省国税局在招录职工时对携带乙肝病毒的人进行歧视。该案一审败诉。

  2005年6月,一位姓王的先生状告深圳航空公司在招录职工时对乙肝“三抗”呈阳性的人进行歧视。法院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2005年5月,四川大学生凌云(化名)状告中铁电气化勘测设计研究院对乙肝携带者进行歧视,事后双方进行了庭外调解。

  2006年12月,苏州一家外企在福利体检后要求被查出乙肝携带的21名员工离职。其中一名员工据理力争,并且找到了肝胆相照论坛寻求协助。2007年1月,这名员工顽强的抗争终于有了结果,通过与公司的交涉,公司一次性的赔付他近三万元的补偿金。

  2007年1月,湖北大学生顾波(化名)将东莞市一家港资企业告上法庭,称对方“乙肝歧视”而未将其录用。当月26日,东莞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歧视比病毒更可怕

  乙肝究竟有多大危害?记者采访了四○四中心医院肝病诊疗中心副主任、医学博士赵克开。

  “乙肝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社会对乙肝的错误认识和歧视。歧视比病毒更可怕。”赵克开说,“谈肝色变”是很多不了解乙肝知识的人的第一反应。许多人一听到“乙肝”两个字就很恐慌,认为吃饭、聊天,甚至握手都会被传染,凡是和其沾上边的立刻敬而远之。

  赵克开解释说,有些人误以为“大三阳”就是指肝损害很重,这是错误的。感染者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长期携带,肌体杀灭不了病毒,而病毒也无法对肌体造成伤害。当然病毒也可能被人体清除,但这种情况很少,目前也没有针对乙肝病毒的特效药。还有一种可能是会形成慢性肝炎,对肝脏组织造成损伤,部分病人还可能发展成肝硬化、肝癌。乙肝病毒携带者最终发展成肝炎、肝硬化甚至肝癌的比例是相当低的,大部分乙肝病毒携带者终其一生都不会发病。因此,乙肝病毒携带者并没有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可怕。

  赵克开一再强调,乙肝病毒携带者不是病人,正常情况下根本不用治疗。他同时告诫乙肝病毒携带者千万不要相信时下那些虚假广告,因为乙肝只通过血液、母婴、性接触非正常注射这三种途径传播,日常生活和工作不会传播。国内一些公司在入职体检时查乙肝五项,而不是查肝功能,这是认识上的误区。在发达国家,乙肝从来不是体检的常规项目,没有人会去查你是否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只在乎你是否接种过乙肝疫苗。”

  赵克开认为,反对乙肝歧视的口号喊了好多年了,但是歧视现象依然层出不穷,案例仍然不少。究其原因,主要是整个社会对乙肝的偏见根深蒂固。对于乙肝的无知是造成乙肝歧视的主要原因,但是各种各样的体格检查都在不厌其烦地化验乙肝病毒指标,尤其是录用人员的体检必查乙肝项目,这是导致乙肝歧视的元凶和手段。如果我们都在体检录用人员这个问题与国际保持一致,废除查体必查乙肝项目的陋习,乙肝歧视现象必定会锐减。

  加强监管力度

  促进公平就业

  “反对乙肝歧视,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提供一个公平的就业环境,近年来,这一问题已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科工作人员张新乐解释说,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下简称《就业促进法》)给乙肝病毒携带者带来了福音。《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而与之配套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用人单位歧视乙肝病原携带者的行为也作了相关处罚决定。从法律角度来看,对于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公平就业机会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下一步关键要做的工作就是加强监察力度,指导、督促落实好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乙肝病毒携带者相应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张新乐还提醒说,根据相关规定,除饮食及幼教等特殊行业外,用人单位不能拒录或辞退乙肝携带者,否则就是属于就业歧视。如果在求职过程中,因为该原因被拒绝招用,或者被用人单位强行要求检查乙肝血清指标,劳动者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此外,如果劳动者因为携带乙肝表面抗原而被解除了劳动合同,也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如果由于用人单位的歧视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顶端 Posted:2008-05-19 16:37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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