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友网地方站 » 崇文区 » 一起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且拒不执行处罚案件处理过程的启示 转到动态网页
--> 本页主题: 一起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且拒不执行处罚案件处理过程的启示 加为IE收藏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zhuliye




级别: 新手上路
精华: 0
发帖: 539
威望: 540 点
金钱: 5390 RMB
贡献值: 0 点
好评度: 0 点
注册时间:2008-03-11


一起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且拒不执行处罚案件处理过程的启示






一 案情经过

  2002年9月16日,崇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接群众投诉,反映崇文区西花市大街103号济南博唤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博唤公司)经营的博唤牌系列保健食品存在使用虚假证号、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购买该产品后无任何效果。监督员当即赶赴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销售的保健食品“神通”(又称“博通”)、神乐,其产品说明书(包装内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证书上标注的保健功能和成分不一致,内容虚假,夸大宣传,并标有宣传治疗疾病的作用;同时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大清凉茶”、“清凉茶”无产地,无批号,虚假标注卫生许可证号。监督人员对现场2139盒食品及保健食品予以暂控,异地封存,同时封存了该公司2001年以来的销售记录。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签字认可。

2002年9月16日,崇文区卫生局正式对此案立案调查。9月17日、9月26日分别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博焕、总经理助理张瑞华和助理孟振山做了调查笔录。三人均承认了其经营的保健食品存在虚假、夸大宣传的违法事实。法定代表人张博焕还在调查笔录中承认自己经营的保健食品就是药品,因资金不足没有申报药品许可,而申办了保健食品的批号,为让消费者信任他们的保健品包治百病,又在相同的保健品包装上贴上了治疗肠胃、肾虚、妇科病等症状的标签。

调查结束后,崇文区卫生局经合议认定该公司违法事实如下:经营的博唤牌系列保健食品存在使用虚假证号、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经营销售的保健食品“神通”(又称“博通”)、神乐,其产品说明书(包装内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证书上标注的保健功能和成分不一致,内容虚假,夸大宣传,并标有宣传治疗疾病的作用;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大清凉茶”、“清凉茶”无产地,无批号,虚假标注卫生许可证号。同时认定上述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应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对封存的销售记录进行初步统计,该公司2001年以来销售金额为1929184.37元,根据若按照有违法所得进行处罚,应没收违法所得1929184.37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929184.37元-9645921.85元。若从2002年4月,该公司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计算销售金额为683470元,应没收违法所得68347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的罚款,计人民币683470元-3417350元。

由于此销售情况系根据我局封存的该公司原始销售记录计算所得,并不是正式发票,该公司对此不予认同,同时不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况且此案处罚数额巨大,经合议和领导讨论,依据卫生部发布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第三款,“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证明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的,按照没有违法所得查处。”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此案涉值巨大,案情复杂,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个月之内无法完成,为此,我局于2003年3月10日向北京市卫生局提出了延期申请,市卫生局于2003年3月14日做出了同意延期的批复。

2003年3月14日,在确认该公司放弃听证权利后,我局对济南博唤实业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卫生法》销售保健食品一案做出了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处罚决定书时,该公司已从原销售地点迁出,我局在当地物业公司的证明下,以留置送达的形式送达,并在2003年3月15日的《北京法制报》上刊登了公告送达书。在经过60日公告生效期和60日的行政复议期后,该公司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且即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为此,我局于2003年9月1日向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要求对卫生行政罚款和滞纳金共计22万余元实施强制执行。至此,此案告一段落。

二 强制执行

2003年9月1日我局向崇文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03年3月14日作出的崇卫罚字(2002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崇文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济南博唤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传唤未到庭。经审查核实后,该院于2003年9月17日下达了崇文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3)崇行执字第1417号,该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文区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崇卫食罚字(2002)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北京市崇文区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北京市崇文区卫生局2003年3月14日作出的崇卫罚(2002)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03年9月崇文法院行政庭将此案移交执行庭强制执行。执行庭两次传唤张博焕到庭,张仍置若罔闻、置之不理,强制执行工作一时陷入僵局。

“堡垒往往从内部攻破”。2003年10月,由于法院的介入,该公司一些工作人员认识到该公司所经营的保健食品是骗人的勾当。一名工作人员找到法院和卫生局,提供了该公司保健食品加工设备和库房的地点。崇文区法院执行厅在崇文区卫生局的配合下,立即对隐匿在丰台某地的库房予以查封。直到此时,张博焕才找到法院,想要回查封的物品。可谓是“自投罗网”。崇文区法院对其依法拘留15天。拘留期满后,张博焕答应以车辆和房产做抵押,一月之内缴清五万元罚款和滞纳金共计22万余元。

张博焕回去后,不但不按期缴纳罚款,还四处诬告法院和卫生局对她这个“民营企业家”进行迫害。区政府接到信后,非常重视,区信访办对区卫生局和区法院的案卷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并专门召开座谈会了解情况。最后,区信访办认为,崇文区卫生局做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金额得当,执法程序合法。该公司在行政复议期和行政诉讼期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放弃了申述权利,又不缴纳罚款,无视法律。区法院依法对其强制执行,符合法律程序。故对此不予受理。

张博焕仍未善罢甘休,2004年春节期间,公然撕毁了法院的封条,将法院封存的物品及保健食品转移。接到群众举报后崇文区法院在卫生局的配合下,将转移的物品再次封存,并对其蔑视法律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同时对封存物品中的设备、物品进行拍卖,对封存的保健食品交卫生部门查处。崇文区卫生局在市卫生监督所和丰台区卫生局的配合下,在认定这些保健食品无批准文号、无厂名厂址等违法事实的前提下,依法予以销毁,销毁的保健食品达两千余箱,案值近亿元。

目前,该公司法人代表张博焕在逃,查封的设备及其他物品正在拍卖之中。博唤实业有限公司因违法制售保健食品而遭到了毁灭性的打击。

三 本案的启示

博唤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营保健食品夸大宣传,且拒不缴纳罚款,抗拒法院强制执行一案,案情复杂,涉案金额巨大,从2002年9月发案,至今以历时一年零八个月。在整个办案过程中几乎运用了所有的现行监督文书。做为负责具体办案的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通过此案经受了锻炼和考验,为在卫生行政执法中,严格执法、依法办事提供了许多有益的启示。

1 不畏艰辛 依法办事

本案从最初接到群众举报,到作出行政处罚,历时六个月,主要因为涉案金额较大。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处罚时,在有没有违法所得的认定上,卫生监督部门本着既要对群众负责,又要对被处罚人负责的原则,对掌握的销售记录进行了两次认真的核算,工作难度大、耗时长。在核算结果出来后,由于依据不足,若按违法所得处罚,金额巨大,一旦形成诉讼,会十分不利。经合议和领导讨论,为严格依法办事,避免败诉,果断决定放弃已核算的结果,按无违法所得认定处罚。案件后来的发展,证明了此举的正确,正是因为处罚文书的严谨,博唤公司才放弃了复议和诉讼,而最终采取了无理抵赖、拒不执行,甚至抵抗执行的行为。

2 领导支持 争取配合

本案从立案伊始,就得到了卫生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局领导多次参加案情讨论合议,了解案情,关注处理进展。局长、主管局长和法制主管局长均参加了重大案件领导讨论,提出了宝贵意见和重要指示。局法制科同志参与了从案情合议到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全过程,并组织准备听证会。同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积极与我局聘请的法律顾问联系,现场指导,对本案的适用法条、处罚额度等关键问题给予了指导。对办理此案过程中的一些疑惑和问题,我们及时与法院行政厅联系沟通。由于此案的复杂性,办案时间较长,在向市卫生局递交了延期申请后,市卫生局给予了大力支持,及时批复,为此案程序的合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市卫生监督所的同志,也多次来我所指导工作。为使本案证据有力,我们在每次进行封存物品、告知和送达等关键阶段,采用了现场录像、照相手段,搜集了大量的视听资料,特别是在听证告知时,采取了电话录音的方式,为该公司放弃听证留下了有力的证据。为此案的严谨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3 群策群力 一追到底

本案在执行阶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阻力。博唤公司在案件处理后期采取了消极抵抗的手段,对听证通知置之不理,拒绝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签字等,为办理此案设置了层层阻力。为此,我局采取了留置送达,并留下了视听资料。同时在《北京法制报》上有偿刊登公告,确保了送达的合法性。在强制执行阶段,积极主动的配合法院工作。在执行遇到阻力时,广开思路,从内部入手,发动教育公司员工,并用奖励的手段,鼓励该公司内部员工提供线索,使执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特别是在市监督所和丰台监督所的配合下,对法院查封的保健食品进行销毁,有力的打击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

本案在查处和执行过程中,从案情的复杂程度、涉案金额、处罚力度、执行难度等方面均有着较大的难度,但我们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采取严谨、科学的执法态度,在附合法律前提下,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为宗旨,集思广益、不畏艰辛,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附:截止到本文截稿时,本案还没有最后的执行结果。但目前博唤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博焕在逃,其在北京的违法经营活动,由于设备被查封拍卖,库存的两千余箱保健食品被销毁,使其在京的经营活动受到了沉重的打击。





顶端 Posted:2008-05-09 16:18 | [楼 主]

 病友网地方站 -> 崇文区
快速发帖 顶端
内容
HTML 代码不可用

使用签名
Wind Code自动转换

字数检查
恢复数据
 认证码:  
按 Ctrl+Enter 直接提交
表情 [更多]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陕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内蒙古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国家药监:B-0104-0007-000008 北京药监:B0104-0007 京ICP证040570号 京ICP备05060183号
病友网

联系我们 | Wap |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