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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可凭病历卡在药店购处方药


  2006年1月1日起,上海市民除凭处方外,还可凭《就医记录册》(病历卡) 在零售药店登记购买处方药。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流通处处长王燕 表示,上海市民凭处方或病历卡登记购买处方药时,驻店药师或执业药师必须 在岗,否则药店不得销售。另外,上海市民凭处方或《就医记录册》到零售药 店购买处方药时,驻店的当班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处方或病历卡上的医嘱进 行审核,严格按医嘱正确调配、销售药品,不得擅自更改。如果执业药师或药 师发现处方或病历卡的医嘱中字迹不清、涂改,将拒配药品。由于《就医记录 册》的医嘱有效期为3天,因此消费者在零售药店只能购买3天用量。售药后, 执业药师将会在医嘱的下方加盖“已售”章。同时,对每个购买处方药的情况 都会予以登记。不过,突发性哮喘、癫痫、心脏病人的应急用药,可由驻店当 班执业药师仔细询问病情,了解病人用药史后实行登记销售,药品销售量一般 控制在1天用量或药品的最小包装。此外,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要求个 别零售药店尽快清理柜台,去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售的9大类药 品,尤其是蛋白同化制剂等。
  信息来源:中国医药信息网

顶端 Posted: 2008-03-11 12:39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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