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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07-7-3 8:48:13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有关单位:
《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机构
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和采购行为,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纠正药品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切实降低药品价格,确保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在我区的顺利实施,让老百姓真正得到实惠。根据《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卫〔2007〕5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新型城乡合作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切实降低药品价格,确保药品价格通过集中询价采购有明显的降幅,让参合群众真正得到实惠;确保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全部药品来自集中询价采购;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渠道和行为,有效切断医疗机构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利益关系,进一步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
二、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的原则
(一)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供应商数量低限原则。邀请报价的药品供应商数量不得少于3个。
(三)一次性报价原则。每一个药品供应商只允许提出一个报价。
(四)最低价原则。在药品同质条件,采购合同应授予符合采购主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
(三)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形式
1.社区机构和镇级医疗机构是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的主体,组成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管理委员会,每次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前成立工作小组,由各成员单位院长轮流参与。
2.原则上选择三家以上,能满足80%药品目录的药品供应企业为村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
3.采取集中询价方式,采取最低价中标方式。最低报价的药品供应企业全部实行药品配送(含村卫生室)。
4.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周期为半年,每半年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企业实行淘汰。
5.对药品供应企业提供的药品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查。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成立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药品集中询价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如下:
组  长:杨才明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刘建军        区政府办副主任
刘  俊        区卫生局局长
成  员:王李毅        区纪委副书记
陈晓南        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武华        区食药监分局局长
陈  布        区工商分局局长
何  平        区物价局局长
张  林        区审计局局长
伍佐洪        区财政局副局长
傅  强        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匡泽友        区卫生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和领导药品询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卫生局,由匡泽友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区卫生局廖晓苓、李云川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系和协调药品询价采购的具体工作。
(二)成立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由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傅强同志任主任,区监察局陈宏、区检察院李世援、区食药监分局秦碧容、区工商分局龚伟、区物价局扬华、区审计局阳春、区财政局黄燕为成员,主要负责对药品集中询价采购进行全程监督以及供销合同的履约和询价药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接受相关投诉。
(三)成立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及职责如下:
主  任:李元君      区中西医结合医院院长
副主任:赵  胜      区三院院长
成  员:胡德龙      市五院院长
杨秀明      区人民医院院长
罗利刚      区二院院长
罗时伟      区四院院长
韩廷志      区中医院院长
杨志平      东港中心医院院长
姚玉萍      海棠溪医院院长
张晓松      广阳镇卫生院院长
曹世敏      鸡冠石镇卫生院院长
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区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负责制定本区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实施方案;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负责推选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小组成员;督促药品供应商和医疗机构执行药品购销合同;向社会公布询价采购结果和价格信息。
(四)成立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小组。每次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应成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成员由管理委员会推选产生,由各成员单位院长轮流参与。工作小组负责编制询价采购目录;确定需采购药品品种、生产企业、规格、数量、供应(配送)方式;审查药品供应商资质、信誉和供货能力,确定参与询价采购的药品供应商;组织召开药品询价采购会;组织医疗机构和成交药品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
四、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范围、形式及程序
(一)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和范围
1.全区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的单位。
2.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中的药品,全部纳入询价采购范围。
3.按各新型城乡合作医疗机构6个月的用药量计算,确定各个单位药品的数量。
(二)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形式
1.原则上选择三家以上,能满足80%药品目录的药品供应企业为村医疗机构药品配送企业。
2.最低报价的药品供应企业全部实行药品配送(含村卫生室)。
3.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周期为半年,每半年结合实际情况实行评价,对不符合要求的供应企业实行淘汰。
4.对药品供应企业提供的药品质量不定期进行抽样检查。
(三)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程序
1.根据《南岸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确定集中询价采购药品的品种。
2.调查集中询价采购药品品种的市场价格。
3.确定药品供应配送企业。药品供应配送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药品供应企业必须通过GMP认证;二是经营品种规格齐全,一般不低于用药目录的80%;三是有较好的诚信记录,过去三年内无经营假劣药品、无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四是企业有意愿和能力履行农村药品配送的各项规定和义务;五是为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提供的药品价格不高于为当地药店提供的药品价格。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7年5月16日—2007年5月31日
1.成立区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组织机构。
2.召开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会议,研究制订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2007年6月1日—2007年6月25日
1.确定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的品种范围。
2.调查纳入新型城乡合作医疗药品集中询价采购目录的市场价格。
3.工作小组进行集中询价,确定药品价格和供应配送企业。
4.物价部门核定询价药品零售价格。
5.签订药品配送协议,采购和使用药品。
六、工作要求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不得包办或直接从事新型城乡合作医疗机构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具体业务活动,不得为医疗机构指定药品供应配送机构,不得从中牟取利益。
(二)新型城乡合作医疗机构要积极参加区药品集中询价采购工作,行使好工作小组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集中询价活动,严格按药品购销合同履行义务,严格按询价药品零售价格收取费用。
(三)各药品供应企业不得以任何虚假方式骗取询价结果,严格按药品供销合同履行相应义务,不得以提供处方回扣等方式进行非法促销活动,一经查实其违法行为,立即取消其供药配送资格,终止药品购销合同。




顶端 Posted: 2007-08-04 17:18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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