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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黄山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
市卫生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和《关于实施黄山市2007年十八项民生工程项目的通知》(黄政秘[2007]20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村卫生室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整体上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二、建设原则
    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建设目标
    从2007—2011年,用5年时间,建设85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380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基本建立起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适应,设施较齐全、专业素质较高、运转有效,初步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四、建设内容
    一是以改善就医条件为目标,改扩建业务用房;二是以提高诊疗技术为目标,添置与更新设备。
    五、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发改社会[2007]234号)填平补齐,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6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20万元左右控制。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发改社会[2007]234号)建设。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6000元控制。
    六、经费来源
    省级负责85所乡镇卫生院、380个村卫生室建设资金80%筹集,市、县(区)筹集20%,其中20%部分按照市级15%,县(区)85%比例筹集。
    七、计划安排
    在分年度计划安排上,原则一是优先安排中心乡镇卫生院;二是优先安排行政村卫生室空白的村;三是优先安排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列入省千村百镇的乡镇卫生院和列入市“抓百村、促千村”的示范村;四是优先安排艾滋病血吸虫病结核病集中的乡村卫生机构;五是优先安排已开展乡村旅游的乡村卫生机构;六是优先安排已乡村一体化的乡村卫生机构 。
    乡镇卫生院:2007年21所,2008年20所,2009年21所,2010年14所,2011年9所 。
    村卫生室:2007年38所,2008年—2010年285所 ,2011年57所。
    上述年度建设规划若有变动以省下达计划为主。
    八、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建设规划。根据全市农村卫生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符合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制定的程序是:
    乡镇卫生院: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以后的乡镇数,按照1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按标准进行填平补齐建设,将2007—2011年建设规划规模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到各县(区)。
村卫生室:按照1个建制村建设1所标准化的公益性村卫生室的总体考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设卫生室(工作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结合各县(区)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数、人口数以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将2007—2011年计划建设控制数下达到各县(区),由县(区)结合自身实际提出2007—2011年分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统筹制定全省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项目坚持以县(区)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区)卫生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设计,提供几套适应不同区域、地形和地质条件需要的标准图纸,供各村卫生室选择;在项目建设上,以县(区)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以降低建设费用,保证施工质量。
    (三)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政府投资新建的村卫生室所有权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从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中招聘从业人员,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根据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适当予以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卫生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和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九、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卫生局、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区)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和其他优惠政策等。市、县(区)卫生、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编制上报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督查、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上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市、县(区)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并予以配合。乡、村负责建设用地划拨的落实和施工环境的保证。
    市、县(区)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建设、统计报表上报以及制度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验收工作;会同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以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县(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协调项目启动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评估评价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管理,督促县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三)制定优惠政策。一是制定出台在建设用地、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保障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顺利推进;二是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四)建立项目公示与督查制度。
    实行项目公示制度,所有利用国家国债资金和省专项建设资金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项目,必须通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市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和监察等有关部门建立项目督查制度,组织力量对各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面跟踪督查。
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以及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本意见由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顶端 Posted: 2007-08-03 14:11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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