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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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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红桥区卫生防疫站行政处罚职权(共24项)

天津市红桥区卫生防疫站行政处罚职权(共24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违法行为名称: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违法行为名称: 拒绝卫生监督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违法行为名称: 拒绝卫生监督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五、违法行为名称: 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1.违反《条例》第六条,卫生制度不健全或从业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上岗者;   
    六、违法行为名称: 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不按时进行健康检查者;   
    七、违法行为名称: 要卫生指标不合格

处罚种类: 警告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罚: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一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八、违法行为名称: 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经警告处罚仍无改进者;   
    九、违法行为名称: 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两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十、违法行为名称: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元至200元罚款:  3.违反《条例》第七条,未获得"健康合格证"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者。   
    十 一、违法行为名称: 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经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2.不调离《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患者的。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1.有本条第三款第二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一百元至四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2.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四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者;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 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三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    4.违反《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 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项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1.有本条第四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二百元至八百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 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2.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四项以上(含四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者;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 拒绝卫生监督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3.符合《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者;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 ,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五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4.违反本细则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者。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 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1.有本条第五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经处以四百元至1500元罚款仍无改进者;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 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800元至3000元罚款:  2.违反《条例》第九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者。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 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七)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 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第八 项第1目 对违反《条例》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20元至2万元、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处罚。上述处罚可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八)违反本细则第八条,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元至2万元罚款:  1.受害人数(不包括死亡)在1至10人者罚款1500元至3000元;   
     

  注: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对3000元以下罚款须经卫生防疫机构审议批准。停业整顿及超过3000元的罚款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吊销"卫生许可证"由原发证单位批准。   
顶端 Posted: 2007-07-17 17:43 | From:美国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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