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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卫生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协调全市卫生资源的配置,制定符合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
  三、依据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对全市公共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食品卫生、放射卫生等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市食品、化妆品、保健品、灭鼠、杀虫消毒药品等健康相关产品质量管理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医疗机构,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
  四、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订我市对人体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对重大疾病的综合防治。
  五、依法监督管理血站的采供血和临床用血质量。
  六、制订并实施全市妇幼卫生、优生优育工作的发展规划,落实农村卫生、妇幼卫生、生殖健康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市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的实施,指导并监督初级卫生保健条例的实施。
  七、结合省卫生科技、教育计划,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医学教育、医学科技的发展规划、组织医药卫生科研攻关、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八、根据中央、省有关人才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负责组织实施卫生机构编制标准;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工作。
  九、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中医药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原则,负责全市医疗工作的行业管理,开展业务指导。
  十、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卫生外事工作方针。做好我市与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在医学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及援外医疗工作。
  十一、负责市委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规定管理市直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
  十二、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建立和完善全市卫生统计、信息系统。管理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指导和管理卫生行业群团组织的工作。
  十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市卫生技术力量,协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抢救伤病员,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蔓延。
  十五、管理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顶端 Posted: 2007-08-03 14:26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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