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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眼睛医院却派口腔技师接诊 患者几近失明

患者双目几近失明 9年后看牙病时撞破“真相” 二审索赔137万元

    因被人打伤眼睛住院,医院为其做检查的却是名口腔技师。就诊后,患者童某自称双眼几近失明,于是状告新洲某医院,索赔137万余元。昨日上午,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镶牙技工误诊导致双眼残疾

    童某今年55岁,新洲人,原是一名乡村医生。1997年8月31日,他在外出诊时与人发生纠纷,其头部、双眼及全身多处受伤,由新洲汪集卫生院转入新洲某医院接受住院治疗。

    据童某自称,他被转入该医院五官科后,医院里的口腔技师陈某为其接诊,对他的眼睛进行了检查,并填写了相关病历。同年11月1日他出院时,医院诊断为:左眼视力盲,右眼视力0.05。2006年10月27日,他找被告医院要求提供原始住院病历未果。同年12月12日,他到该医院看牙病时,惊奇地发现接诊医生竟是9年前为其看眼病的医生陈某,陈某并不是眼科医生,而是医院的镶牙技工,不具备有外伤科及眼科的执业类别及主体资格。童某称,正是医院指派陈某为其检查,从而做出对自己眼睛的不实检查、诊断及治疗结论,造成其左眼漏诊,双眼误诊,直接导致其双眼残疾的严重后果。

    童某称,被告新洲某医院拒绝复印病历,并在病历上故意涂改、添写病历,其目的是制造病历混乱,达到逃避承担漏诊、误诊的法律责任。为此,童某于今年6月上诉,要求被告赔偿其27万余元。在庭审中,童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37万余元。

    经历:没钱请律师夫妻合力自学法律

    昨日上午,童某拄着拐杖在妻子陪伴下,早早地来到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脸愁容的他,提着一个蓝色的书包,里面装着厚厚的诉讼材料,童的妻子在一旁说,为了打这场官司,连背材料的书包都换了5个了。

    童某说,自己是个乡村医生,还有湖北省乡村医生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曾为很多人治好过病,没想到自己却被医生治成了这样。他在村中当医生时,家里仅他一个人的收入一年就有4万多元,家里生活富裕,家庭美满幸福,让很多村民羡慕。自从眼睛被治出问题后,他再也不能为人看病了,家里生活大不如以前。自己家里有一个老母亲、13岁的大女儿和7岁的小儿子需要照顾,两个孩子都在上学,为了生活,妻子不得不到处打工,现在给一个亲戚看店。

    目前,童某出门就要人扶,不能自己过马路,生活有很多不便,现在看书将眼睛贴在书上也看不见了。因为无力承担律师费用,他和妻子买了法律方面的书,妻子在一旁读给他听,原来不懂法律,现在越来越觉得法律的重要性,要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医院:患者眼疾系受伤所致与医院无直接关系

    据童某的上诉书称,当时为其接诊的镶牙技工陈某,不具备眼伤科及外伤科诊疗资格及执业范围。今年3月12日,他经协和医院诊疗,确诊后才知道新洲某医院造成误诊、漏诊,严重侵犯了其人身健康权,因此他要求医院赔偿其137万元。

    在一审中,新洲某医院称,童某被打伤后,有关方面已经主持调解并达成协议,由打伤他的当事人支付其赔偿金23000元。既然当时已经得到了赔偿,童某就不能再主张赔偿。并且童某在医院治疗后,至今已有10年时间,童某指责医院造假,有漏诊、误诊,但童某并没有证据证实。童某的眼睛受伤是他人殴打所致,与医院治疗没有直接关系。

    因双方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一审:原告诉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今年7月,新洲区法院一审查明,原告童某转入五官科后,由五官科医生陈某接诊,并对其伤情进行了一般常规性查检。为童某进行主治的医生是该科室的蔡某、蒋某两名医生。被告医院对其出院诊断为:右眼软组织挫裂伤,右眼钝挫伤伴外伤性瞳孔散大。2002年3月12日,童某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同济医科大学附属同济医院鉴定,左眼左侧角膜云翳,伤残程度为“三级”。

    法院在调取童某提供的原始病历档案复印件时,发现其原始病历资料部分改动且档案现已丢失。被告医院的医生蒋某证实原始病历改动不是他本人所为,蒋某称当时对童某的住院病历中记载,童某左眼角膜中央区有云繄,在追问病史时得知其左眼视物不清40余年。

    此案在今年7月一审判决,新洲区法院以原告起诉的要求无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为由,驳回原告童某的诉讼请求,童某不服上诉。昨日,武汉市中院对此案二审开庭。

    二审庭审焦点>>>

    病历被改动医院是否担责?

    童某辩称,医院涂改、添加其住院原始病例多达39处,这不仅是其书写时的笔误,更重要的是涂改、添加,其目的是逃避法律责任。童某认为,被告内部档案管理制度不严,造成其原始病历档案下落不明,应负有责任。原始病例存在涂改、添加、丢失,医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而医院称,经鉴定,病历上的涂改不能证明是被告所为。而且,法院已经认定,病历保管责任在童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通告之前,原告对自身病历保管也负有责任,故医院对病历上的涂改、添加不应承担责任。

    口腔技师诊眼病是否超执业范围?

    童某称,五官科陈某至今仍是技工,技工不等同医师,不论医学专业学历多高,都必须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等手续。童某还认为,医院指派陈某首次为其检查、诊断起到的是主要作用,而不是辅助作用。医院指派不合适的人给其检查、诊断、治疗造成误诊、漏诊,应承担相关责任。

    医院则认为,医院在1999年前成立的五官科诊疗范围为耳鼻、眼、口腔、喉,该分类统称五官科。陈某于1996年取得口腔科技师资格证书,1997年进入新洲区某医院五官科工作。陈某当时对童某的眼部做的仅为一般性常规检查,其从事的是辅助性工作。陈某并不是童某眼部治疗的主治医生,所以陈某对童某眼部做出的检查并没有超出其执业范围。

    医院诊断是否存在误诊?

    童某认为,自己的眼睛残疾系医院牙科医生误诊、漏诊直接造成的,另有武汉同济医院、协和医院的鉴定,医院误诊、漏诊导致治疗不及时是造成自己眼睛残疾的直接原因。

    医院认为,当时童某被打后,公安机关已经认定,其右眼损伤属重伤,就此认定其双眼为1997年8月31日所受的外伤导致,明显依据不足。这一点与出院诊断报告上所说的左眼视物不清40余年相吻合。医院因此并不存在误诊、漏诊行为。

    武汉市卫生局>>>

    技师不能给人看病

    昨日,武汉大学人民医院党委宣传部副部长向吉刚告诉记者,在医院的放射科、检验科等辅助性科室里有技师,工作主要是检查医疗设备和仪器。按照相关规定,技师在医院是不能看病的,看病的都应是专业医师,并要具有卫生部门颁发的专业证书。

    该医院医疗部副主任田建国介绍,一些卫生院里因医疗水平等原因,没有将五官科细分,统一在一起看病,这样存在一个医生能看多种五官疾病的情况。但按照有关规定,大医院都应将眼科、耳科、鼻科等分开,有专业的医师看病。

    湖北省中医院眼科主任李杜军教授介绍,一般县级医院由于医疗条件所限制,设置大五官科,将眼、耳、鼻、喉放在一个科室,将口腔科另外划出。有些乡级以下基层医院,将口腔科也放在大五官科。地市级以上的医院,按规定都要单独设眼、耳、鼻、喉、口腔科,而且医师都要具有卫生部门发的证书,上面标有职业地点和职业范围。如果医师跨区域和跨职业范围,都是非法行医。另外,按照规定,医院技师不能给病人看病,比如牙科的技师只能做假牙、给牙齿上钢套,由医师看病。

    武汉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相关规定技师不能行医,否则就是非法行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另外医师也不能跨地域和跨专业行医。

    本报记者 李海夫 邓辉 实习生 周澜

    律师说法>>>

    医院如没有错诊要举证 原告诉讼时效未过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何晓萍律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她认为,这是一起医疗纠纷案,按照法律规定,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院要承担提供不是由于其治疗导致童某眼睛几近失明后果的证据。同时,童某也要对治疗前的视力状态进行举证,比如治疗前视力是完好的。

    何晓萍律师称,如果医院有证据证明是由于童某被殴打导致眼睛几近失明,那么医院就不承担责任。关于诉讼时效问题,童某称自己在2006年12月12日发现1997年为自己检查眼睛的竟不是眼科医生,而是治牙的,才怀疑自己双眼残疾是这个医生误诊造成的。如果童某以前真的不知道这个情况,诉讼时效应该没有过。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医师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顶端 Posted: 2007-11-15 10:19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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