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命的“烤乳羊”
——食物中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法院依法宣判此案。
随着大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离家就餐的人越来越多,逢年过节时更是如此。 巨大的社会需要和餐饮业高额的利润,刺激了餐饮业的发展。现在,许多城市都有各种各样、别具特色的美食街。应当说,绝大多数的经营者,靠自己的辛勤劳动、苦心钻研,创出了独有的品牌,打开了自己的市场,并最终赢得了消费者的口碑。
而再大再好的餐饮企业,所能控制的也仅仅是食品的烹调关。但若是供货的上游被污染,那么名厨操作和菜品的色、香、味非但变得毫无意义,甚至还会成为将食客拖入深渊的魔咒。近日由北京丰台法院审结的“烤乳羊”案便是突出的一例……
“烤乳羊”的官司从另一个角度提示人们:若想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悲剧的重演,需要唤起所有经营者的良知,而社会监督机制的联动也非常重要。
夺命的“烤乳羊”
——食物中毒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国庆佳节外出用餐
六人抢救一人死亡
卫生监督取样化验
食物中毒责在饭店
2006年10月1日,是举国欢庆的国庆节。北京居民李光辉一家三口共同去看望父亲李彬芝。同时,李彬芝的部分子女携妻带子也来到老人住处探望老人,同老人一起共度佳节。中午11点多,大家来到沈云经营的北京市南宫彩云峰家常菜饭庄(以下简称彩云峰饭庄)共进午餐。家人点了丰盛的菜肴、酒水,其中一味大菜为烤乳羊。
下午两点左右,午餐结束。李彬芝与部分子女回到其住处休息。老人睡觉时感觉身体不适,干呕、出虚汗、血压升高。同去就餐的家人关雅君打电话叫李光福过来共同照顾老人。由于情况不好,李彬芝老人已站不起来了,只得叫120急救车将其送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以下简称731医院),由医护人员进行抢救。下午5时左右,同去就餐的关雅君和李光法在老人家中也感到不适,先后发病,与老人情况大致相同,后由家人将他们送到731医院抢救,此时他们已瞳孔缩小,血压升高,大小便失禁。
医院急救科医生根据三人病情症状,初步判断为是有机磷中毒。医院要求其家属留人在院协助进行护理。由于多人发病,医院将情况上报到丰台区卫生局及丰台区食品卫生监督所,并请307医院专家到该院会诊。
丰台区食品卫生监督所将李彬芝家中从彩云峰饭庄打包带回的饭菜,以及病人呕吐物、大小便取样,并赶到彩云峰饭庄取样并进行了化验,同时对其他家人进行调查,作了笔录。
10月2日,化验结果排除酒的疑点,认定有机磷可能存在于饭菜中,确定发病三人为有机磷中毒。后又将同去吃饭的另外5人进行抽血化验。当晚检查结果证实,曹磊与韩晓梅胆碱脂酶低于正常值,医院也认定为有机磷中毒。曹磊当天入院,韩晓梅10月3日入院治疗。10月4日李光福的胆碱脂酶指标低于正常值,当日入院治疗。
至此,吃饭的八人已有六人出现不同的中毒症状,在731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李天琨与李天阳抽血进行了化验等检查项目予以监查。李彬芝老人病情最为严重,曾一度停止心跳,后经医生多次抢救,一直住在重症病房监护治疗,经过两个多月的抢救治疗,已于2006年12月6日凌晨不幸去世。
经确认,彩云峰饭庄提供的烤乳羊含有有机磷(甲拌磷),该羊所含带的有机磷致人中毒发病,多人住院、一人死亡。
由于饭庄的行为,致使李家多人受到极大的直接损害,李家支出了大量的医疗费、交通费,耽误了工作,影响了学习,并给李家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提起诉讼依法维权
收集证据逐项化验
法庭辩论各述观点
饭店请求供方共担
彩云峰饭庄在支出了少部分医疗费之后,开始推脱责任,不再支付费用。致使李家不得不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2006年12月14日,北京丰台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向法院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
1.医疗费230374.59元;误工费2345.60元;医院专家出诊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陪护费3204元;餐费202元;精神损失补偿费60000.00元(为五个子女共同提出要求,每人12000.00元);其他40.80元;共计301486.99。2.丧葬费16404元;死亡赔偿金88265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8603元。总计406156元。
2007年1月23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了证据,3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向原、被告双方出示了由法院调取、由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出示的《关于李彬芝等6人农药甲拌磷中毒终结报告》:
一、中毒病人情况
2006年10月1日中午李彬芝等8人在北京市南宫彩云峰家常菜饭庄就餐,餐后有3人陆续出现头晕、恶心、呕吐、大汗、腹泻等症状,并伴有瞳孔缩小,生化检查胆碱脂酶降低等临床表现。另外3人无症状,但生化检查胆碱脂酶降低。3人住院治疗,无症状者在门诊留观。
6名病人均在中国航天科工集团731医院诊治,其中5人经治疗后恢复健康。李彬芝,男,76岁,患有食道癌、高血压和冠心病等,经2个多月的治疗于2006年12月6日因多脏器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病历中的死亡诊断为:有机磷中毒,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
二、现场及食品制作情况
监督员对彩云峰饭庄进行了监督检查,该饭庄证照齐全,被检查的工作人员均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操作间环境卫生一般,冰柜内有生乳羊6只,现场未发现有机磷农药。
据烤乳羊的厨师介绍,当日共制作了3只烤乳羊。加工工序为化冻→焯水→卤制→炸制→出品摆形五道工序。只有炸制与出品摆形两道工序为每只羊单独加工,前三道工序为三只羊均在一个锅或池内加工。经过多道工序加工,基本上保障了加热温度。
三、中毒食品和病人呕吐物检验结果
1.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送检3瓶白酒、2个空酒瓶进行检测,检验结果均为阴性,排除白酒被甲拌磷污染的可能。
2.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送检的菜肴(剩余饭菜)西域烤乳羊检测出甲拌磷(69.87mg/kg),参照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标准中的小麦、高粱、花生、花生油、棉籽的最高检出值应为0.1mg/kg,已超过标准近700倍,确定导致中毒的食品为餐饮单位的供餐烤乳羊所致。
3.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餐馆中剩余的6只冻乳羊进行了检查,结果均为阳性。
4.病人洗胃液及血液的检测结果表明患者均为甲拌磷中毒。
就原告的诉讼理由及请求,被告提出了自己的答辩意见。
答辩人首先向原告一家人所遭受的身心损害及痛苦深表歉意与同情,对李彬芝老先生的不幸去世深表哀悼。但辩称:
第一,致使原告一家人遭遇不幸的责任人并非被告一方。
2006年10月1日中午,原告一家8人在被告处就餐,因食用了烤乳羊,致使6人农药甲拌磷中毒。该事件是在被告处就餐时发生的,因此,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对于该中毒事件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还应有四方。其一、被告所用的生乳羊,于2006年9月23日购自丰台区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南一厅冻品50号摊位(有收据),业主姓名孙振伟。孙振伟的生乳羊购自丰台区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冻品大棚30号摊位,业主姓名郑诚本。郑诚本的生乳羊购自丰台区西南郊肉类水产品市场1楼168号的北京市广发宏利水产肉食经营部,业主姓名梁振勇。以上三人均因“采购冻品生乳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被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行政处罚。梁振勇的生乳羊购自北京大红门京深市场168号张增辉处,经调查,张增辉在大红门京深市场168号没有摊位,是其谎称的。张增辉的生乳羊是他在河北定州自行采购、屠宰、加工的小羊羔,张增辉属于无证、无照、无经营场所的三无人员,已被丰台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其二、该中毒事件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经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被告饭庄中剩余的6只冻生乳羊进行检验,结果是均含有不等量的农药甲拌磷。对原告的血液、胃液进行检验,结果也含有不等量的农药甲拌磷。对原告当天就餐时食用的饮料及其它食品进行检验,结果均没有任何问题。据此,引发该中毒事件的是乳羊中含有农药甲拌磷,而该毒物生乳羊的来源均与上述四人有关,四人与中毒事件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应对该案负有法律责任。
第二,原告一家遭遇不幸,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也是无辜受害者。为了使大家不再受到类似的伤害,被告建议有关部门对类似农副产品、动植物的采购、屠宰、加工、出售层层把关,建立最基层的监督检查,保障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避免类似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三,被告已经向原告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还需支付的各种费用听从法庭的判决。
“中毒事件”发生后,被告先后支付医药费4万余元,因该案涉及到应该承担责任的几个方面,又因该案中张增辉涉嫌犯罪被丰台公安分局拘留,后被取保候审。据此,被告认为,“中毒事件”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及上述几方根据各自的责任共同来承担。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公正的判决。
尽管被告所述的事实无误,所讲的道理也有其内在的逻辑,但原告的代理律师指出,在法庭上,首先要梳理的是双方的法律关系,必须对应的也是相吻合的法律关系。而原告所以在此诉中只向被告一家主张民事权益,其原因也是就人身损害赔偿而言,他只能向他的直接侵权人索赔。
合理诉求法院支持
无据索赔依法驳回
被告主张不予支持
法律关系不能混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日,李彬芝等人在彩云峰饭庄因食用含有甲拌磷的烤乳羊发生中毒,后李彬芝的家人先后住院抢救,在接受治疗期间,因抢救无效至一人死亡。
李彬芝家属支付医疗费234374.59元,陪护费3204元。李彬芝之女李光芹因请假护理损失2345.60元。李彬芝住院66天,其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1320元。李彬芝1931年出生,城镇户口,其死亡赔偿金应为88265元,丧葬费应为16404元。另外,李彬芝家属支付2006年10月1日餐费202元,支付病历复印费40.80元。
李彬芝之妻已于1990年死亡。李彬芝与其妻共生有五个子女,即李光辉、李光法、李光芹、李光福、李光荣。
法院认为,李彬芝在沈云经营的彩云峰饭庄用餐时因食用含有甲拌磷的烤乳羊导致死亡,对此,沈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彬芝的5个子女要求沈云赔偿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其要求沈云赔偿餐费及复印费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项诉请,应予驳回。本案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沈云与经销者之间的关系,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对沈云要求其与其他经销者、加工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沈云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3月20日,法院判决:一、沈云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李光辉、李光法、李光芹、李光福、李光荣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05913.19元。二、驳回李光辉、李光法、李光芹、李光福、李光荣其他诉讼请求。
因原告家同去吃饭的几个亲属及小孩也程度不同的中毒并住院治疗,故法院另案判决被告赔偿关邪君、李光荣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等共计20087.20元;赔偿曹磊医院费、误工费共计4544.90元;赔偿李天琨、李光法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共计13412.08元;赔偿李天阳、李光福、韩晓梅医疗费、误工费共计8454.99元。
被告服判再诉供方
法院立案待作裁判
佳节将至注意卫生
食客餐饮和谐双赢
被告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于4月5日生效。但被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4月2日将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及孙振伟等四名供货商告上了法庭。
具体的诉讼请求为:
1.要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分别承担因销售、生产有毒、有害商品,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462996元。2.要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的经营损失等186450.50元。
因本案法院尚未开庭,故暂不评说。但餐饮业的问题,确也到了让人警醒的地步。
——2006年6月16日上午,湖北荆门市卫生局接群众投诉称:26人于6月15日中午在某食府进餐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确认投诉情况真实后,该局立即启动《食品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处理。
卫生局决定依据食品卫生法的相关规定对该食府予以行政处罚:①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没收违法所得7350元;③罚款1.5万整。
——广东省卫生厅日前通报称,去年上半年广东全省发生重大食物中毒报告16起,中毒人数526人,死亡27人;发生在学校4起,中毒人数159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公安局去年11月3日宣布,去年9月13日造成上海300多人因食用“瘦肉精”猪肉中毒的在逃养猪户徐伟忠,已于10月28日在浙江绍兴归案,目前被警方刑事拘留。此前,上海“瘦肉精”中毒事件的猪肉批发商李春林、收购生猪的经营人员吴文龙也已归案,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去年9月13日,一批含“瘦肉精”的猪肉和猪内脏由上海市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扩散到66个集贸市场。当天22时至次日21时,上海多家医院先后收治300多名食用“瘦肉精”猪肉中毒的病人,病人普遍出现程度不同的肌肉震颤、心跳加快等症状。
此后不久,上海市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个体业主李春林和浙江海盐人吴文龙两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有关方面查明,去年9月12日,李春林经吴文龙介绍,在明知浙江海盐个体养猪户徐伟忠所饲养的130头生猪使用了含有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药品的饲料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并把这批猪运到海盐屠宰加工厂进行屠宰。去年9月13日凌晨,李春林将猪肉运至上海市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销售,随后引发“瘦肉精”猪肉中毒事件。去年10月2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害食品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春林、吴文龙批准逮捕。
徐伟忠到案后交代,他在一吨饲料内放置3克至4克“瘦肉精”,目的是提高猪肉的瘦肉率,迎合消费者喜欢吃瘦肉的心理以牟取暴利。目前警方正对案件进行深入调查。
民以食为天,无论是做餐饮的,还是去饭店消费的都是如此。外出就餐本来图的是方便、快捷,举家饭店聚餐,要的是高雅、热烈,如若因此而去住院抢救,甚至命悬一线,那么,不去也罢。
事实上,广大餐饮消费者的健康,是餐饮服务业的饭碗。如因食品卫生问题让消费者们统统“罢吃”,那餐饮老板们就真的是自砸饭碗了。
生活在继续,饭不能不吃。做餐饮就是做良心,让食客有“宾至如归”的感觉,其实不难。消费有高有低,菜肴的利润有薄有厚,这都是可以相互理解的。重要的是卫生与服务,人们由此享受到了健康与愉悦就是物有所值。有了食客们良好的口碑,餐饮业才会有辉煌的未来。又一个佳节将至,愿餐饮业与消费者能够双赢,我们期待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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