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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提高农民受益水平


  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提高农民受益水平
――济宁市卫生局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济宁市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准入和退出机制,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
一、强化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为了更好的向参合农民提供及时、有效、优质、价格合理、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济宁市卫生局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新农合“四统、四定” 模式管理和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一证通”制度,配备专职稽查人员,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定期检查督导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职责履行和工作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情况进行定期公示,逐步实施新农合管理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计算机联网,对参合农民检查、用药、治疗费用等情况实时监控,确保参合农民受益。要求全市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规范服务行为,积极探索建立以责任医师信用评价考核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医疗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要坚持“一个主导”(以不断满足参合农民的需求和提升其满意度为主导)、落实“三项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准入制度、定点医疗机构退出制度、责任医师信用评价考核制度)、实现“十二字目标”(安全、高效、便捷、合理、温馨、满意)的总体目标,以“一切为了参合农民,为了参合农民的一切,让参合农民朋友方便、实惠和满意”为宗旨,实现“农民得实惠、卫生促发展、政府得人心”的目的。
二、分级分类管理,划分报销补偿级别。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定点医疗机构规模、服务能力和水平,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为了合理引导参合农民就医流向,提高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报销比例,提高其受益水平,确保新农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对定点医疗机构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进行分类管理,对确定的14家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执行市、县、乡(镇)级报销补偿比例,使相关专科疾病参合农民报销的增幅达到了20%。
在全市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度,凡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在全市范围内均应认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在上述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均可在参合农民户籍所在地的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按当地规定进行补偿。参合农民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费用不得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确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经县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审批后所发生的费用可以纳入新农合基金补偿。参合农民因急诊在非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可先就医,后补办有关手续。
三、完善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济宁市卫生局要求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制度,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考评。对考核不合格或不按时接受考核的定点医疗机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示。对违反新农合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四部门关于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行政处分规定(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各县(市、区)要将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报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顶端 Posted: 2007-08-27 15:28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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