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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消费警示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消费警示



  根据我局近期监测,目前药品广告发布市场仍存在违法发布现象,部分药品以公众人物、专家、患者形象作证明,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为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重向社会发布如下消费警示:

  典型违法药品广告之一

  药品名称:蛹虫草菌粉胶囊

  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30035

  生产企业:东北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制药分公司

  违法事实:未经审批虚假宣传。该药品广告中多次出现专家形象,以“北京积水潭医院主任医师马必生教授”、“世界中西结合协会常任理事、中国中西结合协会理事张申生”等专家形象做证明,宣称服用蛹虫草菌粉胶囊后,“二个月的老慢支换新肺,临床跟踪6年未复发”。并以“凭借四个突破,一准治病而且彻底”,“1盒止咳、2盒定喘、3疗程去病痛,服用2个月后完全去除病根”等绝对化语言夸大药品疗效,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该药品在省市电视台多个频道、华商报等大众媒体多次长时间大版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影响极为恶劣。

  典型违法药品广告之二

  药品名称:众友牌冠心丸

  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43902

  生产企业:甘肃众友药业制药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该药品为处方药,仅限在医学药学专业媒体发布广告,却多次违法在省市电视台多个频道、华商报等大众媒体发布药品广告。我局已于2007年6月4日依法暂停其在西安市的销售,但其违法发布广告活动仍未停止。其广告中宣称服用众友冠心丸“一分钟止痛,三天症状明显减轻,三疗程康复心脏病”,“冠心病,一疗程治愈;心绞痛,二疗程治愈;心肌梗,三疗程治愈”,严重夸大治疗效果,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典型违法药品广告之三

  药品名称:北京同仁堂化瘀丸

  生产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30142

  生产企业: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同仁堂制药厂

  违法事实: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该药品为处方药,仅限在医学药学专业媒体发布广告,却多次违法在华商报等大众媒体发布药品广告。以“一次解决中风、偏瘫、脑血栓、冠心病、高血压等各类心脑血管疾病”、“从根本上恢复患者的运动、感觉、语言、神经功能”等绝对化语言夸大药品疗效,以“段大爷”等患者形象作证明,其广告宣传中所称的主治“脑萎缩、老年性痴呆、帕金森氏综合症……”等内容大大超出说明书中的“功能主治”范围,并宣传“买10赠3、买20赠8,买40赠20”等禁止发布的内容,严重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典型违法药品广告之四

  药品名称:景天牌清肺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252

  生产企业:青海格萨尔王藏药制药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经审批发布虚假广告。以“中国中医研究院主任医师:王玲教授”的专家形象作证明,宣称“清肺胶囊能清除、吸附肺里的毒素,修复肺部。”“一次见效,24小时缓解症状”,广告中大量使用患者形象,进行用药前后疗效对比,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我局已于2007年6月4日依法暂停其在西安市的销售,但其违法发布广告活动至今仍未停止。

  典型违法药品广告之五

  药品名称:君咤牌桂蒲肾清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451

  生产企业:青海君咤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处方药违法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该药品为处方药,仅限在医学药学专业媒体发布广告,却多次违法在大众媒体发布药品广告。广告中多次出现患者形象,宣称“针对泌尿疾病的病根‘病菌质粒’靶向用药,3-4个疗程即可彻底治疗各种顽固性泌尿疾病,源头治疗后很难复发,无任何副作用”,严重夸大疗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典型违法药品广告之六

  药品名称:君咤牌百癣夏塔热胶囊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60164

  生产企业:青海君咤药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未经审批虚假宣传。以专家讲座形式发布药品广告,宣称“全省已有上万名皮肤病患者服用了维药君咤百癣夏塔热胶囊,从此完全远离了皮肤顽症。”“经北京红十字医院、北京第一人民医院对其临床显示,只要坚持按疗程服用君咤百癣夏塔热胶囊,均可达到完全恢复健康的目的。”“是目前治疗皮肤病最安全、效果最显著的产品之一,可在短时间内完全消除银屑病、湿疹、神经性皮炎、荨麻疹、带状疱疹等顽固性皮肤病,安全无任何副作用,从源头上解决了复发问题”,超出说明书中功能主治范围,夸大疗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上述广告均未经我局审批备案,擅自发布药品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14条和《药品管理法》第60条、第61条的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2条规定,我局已将上述虚假违法药品广告移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请广大消费者切勿轻信其虚假宣传,以免延误正常的治疗期限。

  同时,我局严正警告以上违法广告主立即停止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否则我局将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违法品种在我省的销售。


顶端 Posted: 2007-11-29 09:39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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