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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生委将严查强令流动妇女返乡孕检行为


中国国家人口计生委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要求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跨省设立管理站开展孕检和乱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措施如下:

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相关网站、宣传单、宣传册、宣传画、宣传窗等多种形式,及时向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常识和便民服务措施等动态信息,保证流动人口、农民工实行计划生育的知情权。

二、各级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要通过有效方式,向流动育龄群众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为流动人口、农民工提供方便、可及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

三、现居住地应及时为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农民工依法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并如实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四、现居住地要畅通服务渠道,在流动人口、农民工集聚的社区、企业和集贸市场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主动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满足服务需求。

五、现居住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流动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情况等信息,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便捷方式通报其户籍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逐步取消由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方式,减轻流动育龄群众负担。

六、户籍地要简化办事程序,免费为群众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可以实行乡(镇、街)办村(居)发,严禁在与外出人员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取押金、保证金。

七、流动人口的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沟通与联系,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流动育龄夫妻办理有关生育服务证、婚育情况证明及相关手续,不得互相推诿;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认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八、户籍地要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加强对流动人口、农民工家庭的上门访视工作,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尽力帮助流出人口解决家庭困难。

九、严厉查处、公开曝光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跨省设立管理站开展孕检和乱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

十、通过公布国家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维权电话,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中增设基本权益栏目、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网站设立投诉信箱等方式,畅通流动人口、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诉求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全国妇联维权机制建设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修改推进会议今天(11日)在上海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顾秀莲出席会议并在讲话中提出,要以机制建设为重点全面推进妇女儿童维权工作。

近年来,全国各级妇联推动法院建立“维权法庭”、“维权合议庭”、“反家暴合议庭”3200多个;向法院推荐近8000名妇联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与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建立妇女法律帮助机构、服务站点27000多个;与公安部门合作建立家庭暴力投诉站、报警点12000多个;与民政部门合作建立妇女庇护所、救助站400多个;推动卫生系统建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350多个;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培训4600余名妇联干部,担任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

8月29日,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流动妇女安全就业”联合项目办公室安排,常州市妇联具体承办的“监测与经验总结”会议在常州召开。江苏省妇联副主席唐惠勇,市委常委、公安局长朱龙虎出席开幕式。联合国项目首席技术顾问、国家级项目协调员、外国专家及广东、云南、河南、湖南、安徽、江苏等省项目工作人员50余人参加了会议。分组讨论了安全流动行动计划的目标、监测工具及反馈意见,并借鉴各执行机构的意见,制定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监测方案。此次次会议,为项目的评估和经验总结奠定了基础。 

由市妇联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开展的福州市千名流动妇女合法权益保障问卷调查日前结束,调查结果在昨天召开的福州市第十届妇女理论研讨会上首次公布。据调查,福州流动妇女呈现年龄层次低、文化程度低、社会阅历浅的“两低一浅”现状,受各种因素影响,她们的维权状况亟待改善。

本次调查自今年6月开始,调查对象来自鼓楼区、马尾区、晋安区、长乐市、福清市这5个流动妇女较集中的县(市)区。调查显示,18~34岁的流动妇女占被调查对象的84.88%;63.07%的流动妇女为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在社会阅历方面,有18.94%的妇女流动时间为1年以下,56.06%的流动时间为1~5年。


顶端 Posted: 2007-11-01 08:56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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