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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注民生 广西马山积极救治身患职业病的农民工

  广西马山县委、县政府高度关注民生问题,把救助身患职业病的农民工作为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的实事来抓,对该县到海南挖金矿的152名患尘肺病的农民工患者,决定实施紧急医疗救助,分批送到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救治。11月20日,首批病人53名已由县卫生局局长护送入院。

    马山县是广西农民工输出大县之一。上世纪80-90年代,大批农民工流动到海南省乐东县等地但金矿挖矿,接触含游离二氧化硅粉尘作业,自上世纪90年代末到2004年间,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青壮年农民出现胸痛、气紧、咳嗽、咳痰、咯血等症状,被当地诊断为"肺病",多方医治均不见好转,而且症状日益加重,每年都有人死于这种"肺病"。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于2005年3月派出职业病防治专家,深入该县白山镇、白龙滩镇等地调查,免费体检365人,发现152人患了各期尘肺病,多数患者已恶化到晚期,其中11%并发肺结核。由于当地财力有限,对这批农民工尘肺病患病者的治疗一直由农民工个人解决,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给予每位患者减免50%的医疗费。

    当时,绝大多数患者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及时入院救治,至今两年多,已有10多名患者陆续死亡。如何帮助这批患者治疗,一直是马山县党委、政府牵挂的“民生”问题。最近,马山县决定从十分紧张的冬令民政救济金中挤出5万元,借助"新农合"的部分经费,组织这批患病的农民工到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接受系统治疗。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积极响应和支持马山县政府的这一举措,决定为这批病人进一步大幅度减免医疗费。

——延伸阅读——

在全国职业病防治院所长联席会议上的建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广西中毒急救中心)所长 葛宪民

    一、重新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工作的职能、职责、目标和任务;尤其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总目标和任务,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当地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因此,建议卫生部尽快促成全国职业病防治规划的出台,促使各级政府感到工作压力和动力,改变目前仅仅卫生部门关心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被动局面,这样才能打开属地的职业卫生工作局面。

    二、建议卫生部积极向上汇报,在国务院内成立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有利于充分利用各部门的力量,直接领导和管理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艾滋病防治、病毒肝炎防治、结核病防治和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调动各方面力量,进一步加强职业卫生的监管工作,争取从国家各部委的配合,切实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纳入政府各有关部门审批和监督管理的前置条件;有利于从源头治理职业病危害。

    四、为了早日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的提出的使每个劳动者人人享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战略目标,有效遏制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的现状,尽快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铺开基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建议卫生部积极向国务院争取到相关政策,使各级政府都能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使各级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着力解决和保障县乡两级的职业卫生机构、人员、全额工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为了更好地在全国推广基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才可使该项工作坚持下去和可续发展。

    五、建议国家和各级政府分别建立职业病防治救济专项基金,应急救助那些无法落实职业病待遇的病情危重农民工和特困破产企业的职业病患者,以解决因职业病致贫、支付不起医疗费的农民工病情危重患者和特困破产企业职业病患者的特殊医治困难。

    六、建议卫生部尽量设法理顺与其他部委的协调关系,并进一步明确卫生部内部各司局的职能、职责,尤其是尽快明确疾控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能、职责,以便全国各省卫生厅的相关处室协调开展工作,制定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内部管理的措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目前职业卫生监督不力、不到位的现象。

    七、由于职业卫生监督不同其他的卫生监督,其专业性强,更需要技术支撑和保障,否则卫生监督人员下到企业后很难开展正常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建议卫生部加速职业病防治的监督与监查一体化改革的进程;可以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聘请部分专业人员担任职业卫生监督人员。

    八、建议卫生部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定位和全国统一定编、命名、职能、职责、行为规范;

    九、建议卫生部争取国务院规定各级政府积极支持职业病防治工作,加大职业卫生工作经费的投入,有利于加强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两个队伍的能力建设;在防治经费投入上理应与传染病同等对待,至少应按当地所有劳动者总数配备给每年每人一元以上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有利确保不断提高属地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十、建议卫生部卫生监督局职业卫生与放射防护处尽快(2007年12月底前)分组下到各省职防机构和CDC调研,以便制定适宜的2008年全国职业病防治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尽快组织全国职防院所长、CDC主任共同研讨,有利于尽快形成全国职业病防治规划。   



促进健康和谐的职业病防治永续发展

葛宪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至今已颁布实施了五周年,为了进一步深入宣传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生产力和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更加牢固地树立科学发展观,更好地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为构建和谐社会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建议国家卫生部应积极设法促成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职业病防治法》执法检查专项活动,促成全国《职业病防治规划》早日出台,以利于促进《职业病防治法》的深入贯彻执行,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各行各业以及全社会大家都来关心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及严重危害性

    (一)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形势还很严峻。根据国家卫生部报告,我国现有1600多万家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群达到2亿多人(其中农民工占1.4亿多人),造成各类企业中存在粉尘毒物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种和作业岗位基本上是由农民工承担,以致不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人数众多、流动性强、不容易防护。据2007年4月卫生部报道,我国现有7.4亿劳动者中有30%从事工业生产并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职业病人总量大,发病率高,经济损失严重[1]。目前,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共有十大类115种。我国现有的职业病病人总量大(仅现存活的尘肺病人达50多万人),从2002至2006年全国每年新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就达到1~2万人,如2006年全国共诊断各类职业病11519例,其中尘肺8783例,占病例总数76.25%,急、慢性职业中毒467

    例和1083例,各占职业病总例数4.05%和9.40%[2]。其中至2003年止,我国累计报告的尘肺病例已达58.97万人,其中已病死14万多人,现患44.6万多人;由于目前厂矿企业劳动者的体检率低,报告不全,专家估计,尘肺实际发病要比报告的例数多10倍,尘肺病实际发生的病例数不少于100万例。还有,2000~2003年全国共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故703起,中毒人数2773人,死亡452人;2007年7月11日,卫生部通报了2007年上半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情况。其中2007年1~6月,全国共报告职业中毒事件36起(与去年同期比上升89.47%),报告病例197人(同比上升55.12%),报告死亡39人(同比上升5.41%)[3]。另外,还有一些"隐性"和潜在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更是大量存在。我国职业病危害的接触人数、职业病新发病例数、累计病例数和死亡病例数均居世界首位。

    (二)农民工职业病严重危害现状不容忽视。由于我国劳动用工制度的变化,新兴产业的发展和技术的引进,各种新职业病危害因素还将大量出现,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将更为严峻:传统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新技术、新材料的引进所带来的新职业病危害又不断出现;职业病危害不断从境外向境内、从城市向农村、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和扩散;目前我国庞大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队伍,他们在没有任何防护情况下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工作十分普遍,导致农民工的职业病发病率非常高。例如,2004年广西H县受到尘肺危害的人群大多是在当地金矿打工的本地农民工;2005年广西MS县受到尘肺危害的150多人都是在海南省金矿打工的MS籍农民工。使农民工成为当前我国职业病的新发病高峰,如不加强预防控制,将会不断在我国各地暴发流行,今后势必会引起我国劳动力出现严重不足的现象。

    (三)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的法定待遇急待落实。由于农民工职业病患者应享受的法定权益比其他劳动者更加难予保障,因此农民工的职业病危害导致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在一些农村地区普遍存在,严重侵害了农民工生命健康权益,导致农民工失去生活和劳动的能力。同时,职业病危害也是造成社会不公平的重要原因之一,并由此导致劳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经济的永续发展。职业病危害已经成为涉及国计民生的一个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必须引起我们各级党委政府、各级卫生部门和有关部门乃至全社会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有的地方政府忽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职业病防治工作是政府的行为和职责,一个地方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好坏,直接反映当地政府的监管是否到位?如果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那么该地区的职业病危害势必严重。当前,日趋严峻的职业病危害形势表明我国政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可以认为职业病是管理不善造成的人为疾病,是一些地方政府没有依法做好当地的职业病防治规划,没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没有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没有把职业病防治工作与政府领导的政绩和年度考核结合在一起,最终造成当地职业病危害形势日趋严峻。

    二、造成我国职业病危害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

    (一)一些地方政府没能坚持科学发展观。受到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忽视职业病防治;甚至争相降低门槛招商引资,提出"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把关,许多未经职业病危害评价和未按"三同时"审查的企业相继开工投产,一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和产业乘虚而入,最终导致职业病危害出现: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落后地区转移、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等现象。

    (二)行政部门联动监管难予形成合力。职业病防治的行政监管,涉及多个部门和全社会参与,需要多部门密切配合,但是许多地方行政部门联动监管工作机制尚未形成,对用人单位需要行政许可审批的涉及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照样准予立项、许可和投产运行。

    (三)企业没能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许多用人单位没能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的企业社会责任和法定责任的义务。没有成立单位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没有制定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没有定期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监测和没有采取职工的有效防护措施,没能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没能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没能自觉依法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农民工的权益无法保障。许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普遍存在。致使劳动者的法定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不少农村青壮年农民工在患职业病后,被用人单位残忍辞退回乡,甚至丧失了年轻的生命。

    (五)政府投入不足,防病能力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各地在防治经费投入上存在着重传染病轻职业病的现象,例如我国艾滋病排名前四位的省区,今年各省区用于几万人的艾滋病的防治经费在6000~15000万元左右,而用于几百万至几千万保护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经费仅仅是0~30万元左右。由于我国的职业病防治机构缺乏有力的政策保障,甚至有的单位工资无保障和防治经费缺乏,以致职业病防治形势越来越严峻,尤其对广大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治缺乏有效管理。

    (六)防治专业队伍分散,预防控制网络缺失。过去,我国在省、地(市)、县卫生防疫站和大型厂矿企业建立了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形成全国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形成职业病防治有机构监管、有人抓落实。近几年,我国实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执法监督机构体制改革,许多地方没有设置职业病防治专业机构,全国仅存留12家独立的省级职防机构,这12家机构的单位投入和个人收入与当地疾控中心悬殊相当大,使职业病防治人才流失严重,造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缺机构和缺人才。

    三、加强我国职业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建议

    (一)突出各级政府行为,将职业病列为国务院直管疾病,并政府主要领导考核指标,促进健康和谐的职业病防治永续发展。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党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重大战略思想。生存、环保、平安、健康、和谐、永续的需求是人类时代需求的前提,这与我国当前严峻的职业病形势极其不相适应,与"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理念极其不相适应,为了维护生产力和社会稳定,务必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针对当前我国职业病防治严峻形势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建议把职业病作为继血吸虫病、病毒性肝炎、艾滋病和结核病之后,国务院统一直接管理的第五个疾病,成立国务院重大疾病防治工作委员会进行直管。这是依我国的基本国情而确定的,如同控制Sars的实践证明在中国大地,只有政府才能解决好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否则一些地方政府因监管不到位,而引起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会越来越严重。因此,各级地方政府必须把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放在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之首,加强属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评价,使职业病防护措施贯穿于主体工程的三同时。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立政府责任追究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考核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是职业病危害形势严重或发生特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方,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那些忽视职业病防治、漠视劳动者健康的领导干部,同样应予以问责,直到引咎辞职或撤职。

    (二)尽快制定全国职业病防治规划,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总目标和总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该法至今已实施5年多,但全国职业病防治规划迟迟未能出台,影响了各级人民政府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为了重新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明确职业卫生工作的职能、职责、目标和任务;尤其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总目标和总任务,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积极推动当地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为此,建议卫生部尽快促成全国职业病防治规划的出台,使之成为促进各级政府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动力,改变目前仅仅依靠卫生部门关心和监管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被动局面,这样才有利于打开当地职业卫生工作的落后局面。

    (三)建立部门协作监管的长效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行政许可审批的职业卫生前置制度。

    职业病防治工作是社会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及多部门的协调监管。为了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国家应该统一制定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制度,把职业卫生许可作为各有关行政部门审批建设项目、以及用人单位常规年检的前置条件。凡涉及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和审核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立项;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的,有关部门不得通过年检。同时,建议进一步明确卫生部内部各司局的职能职责,尤其是尽快明确疾控局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能职责,以便全国各省卫生厅的相关处室协调开展工作,制定和强化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措施,有利于解决目前职业卫生监督不力、监管不到位的现象。

    (四)建议国家卫生部应积极设法促成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声势浩大的《职业病防治法》执法检查专项活动。

    我国制定《职业病防治法》的根本目的是防治职业病,保护全体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及其合法权益,这也是我国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开展全国性《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大检查,积极探索适合我国不同经济发展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利于调动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政府领导和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态势,加强对企业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的监管。促进《职业病防治法》的深入贯彻执行,不断提高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成效,推动我国经济科学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永续发展,使每个劳动者人人享有优质的职业卫生服务,积极防治职业病。

    (五)建立政府专项救济基金,应急救助那些无法落实职业病待遇的病情危重农民工和特困破产企业的职业病患者。

    建议国家和各级政府分别建立职业病防治救济专项基金,以解决因职业病致贫、支付不起医疗费的农民工病情危重患者和特困破产企业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并可有所侧重地解决特困破产企业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从而有利于解决当前不少职业病患者因医疗待遇得不到落实、病情进展快、病死率高的老大难问题,以体现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有能力有措施地应急救助社会弱势群体。

    (六)从速加大职业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和职业病防治体系的建设,并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各级政府理应不断加大经费投入。

    为了弥补职业病防治机构和人员缺乏,除要求省、市(地)、县的卫生监督所必须设置职业卫生监督科;并要求在省、市(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必须独立建立职业病防治科,国家应当统一规定全国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的名称、性质、人员编制和享受全额工资拨款的政策;同时,每个大中型企业都应依法设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并努力完善适应社会发展的职业病防控体系,在防治经费投入上理应与传染病同等对待,至少应按当地所有劳动者总数配备给每年每人一元以上的职业病防治经费,有利确保不断提高属地的职业病防治水平。

    (七)尽快在全国统一开展基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为了早日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的提出的使每个劳动者人人享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战略目标,有效遏制我国职业病危害形势严峻的现状,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铺开基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这一举措的实施关键在于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其中着力解决县乡两级的职业卫生机构、人员、全额工资、工作经费和办公条件,有利于基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能够坚持和可续发展。由于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亿万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要做好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关键在于政府、部门和企业共同重视,各司其责,严格执法监督;还应强化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促使企业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各项职责,狠抓农民工的防病知识培训。

    (八)建立省际间职业病防治工作协作互动机制。

    目前我国约有一亿多农民工离家跨省外出打工,往往因在打工期间患上了职业病、索赔无门的事件频繁发生。为及时、有效救治外出打工患上职业病的农民工,有效解决拖欠职业病诊治和误工赔偿等费用问题,建议国家统一规定省际间职业病防治工作协作互动机制,避免推诿职业病诊断及企业拒付医疗费无力解决等现象发生。

    (九)积极推行职业病防治的监督与监测一体化改革的进程。

    由于职业卫生监督不同其他的卫生监督,其专业性强,更需要技术支撑和保障,否则专业不熟悉的卫生监督人员下到企业后很难开展正常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建议卫生部加速职业病防治的监督与监测一体化改革的进程;并且可以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内聘请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职业卫生监督人员。

    (十)推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按照的国际劳工组织颁布《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导则》(国际贸易部长级会议认可)的要求[4],建立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引导企业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的社会责任,不断改进和加强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将纳入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之中,有效防范和避免西方发达国家以职业卫生安全为借口的非关税壁垒限制我国正常出口贸易而设置的障碍。
顶端 Posted: 2007-11-28 10:27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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