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友网地方站 » 江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转到动态网页)
本页主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加为IE收藏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zhuliye
级别: 新手上路


精华: 0
发帖: 670
威望: 671 点
健康币: 0 个
贡献值: 0 点
好评度: 6 点
注册时间:2008-03-11
最后登录:2008-0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公    告



2008年  第10号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规范》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2008年5月1日起,在我国境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标示营养标签时,应遵守《规范》的规定。2008年5月1日前已生产的食品标签如不符合《规范》,限使用至2010年5月1日,其包装食品可以销售至保质期结束,鼓励食品企业在此期间尽早对其生产的产品按照《规范》要求标示营养标签。

  二、《规范》中的预包装食品不包括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食品(含营养素补充剂)、婴幼儿配方食品、专供妇女妊娠期和哺乳期的配方食品、老年人群配方食品、特定疾病人群配方食品、控制体重配方食品、运动人群配方食品等针对特定人群的产品,也不包括包装饮用水、运动饮料等食品。

  三、《规范》第十六条中“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或10毫升”以及“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是指食用淀粉,原糖和原糖制品,散装糖果、巧克力及巧克力制品,茶叶,咖啡,可可,部分调味品类,发酵类剂如酵母、酶制剂,酒类等食品。

  对于包装的总表面积小于100平方厘米的食品,如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标示,允许用非表格或文字性的形式,也允许不用营养素参考值(NRV)来阐释,但必须按照《规范》进行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

  四、《规范》第十三条规定第六项“如有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营养标签,但内包装物(或容器)上必须标明每份净含量”,其中“内包装物”指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销售单元包装,非销售单元包装可以不标示净含量。

五、食品营养成分标签中营养成分标示仅限《规范》附件1列出的能量和营养成分,卫生部将根据需要对《规范》附件内容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二○○八年四月十日
顶端 Posted: 2008-04-25 15:56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病友网地方站 » 江西
快速发帖 顶端
内容
HTML 代码不可用

使用签名
Wind Code自动转换

字数检查
恢复数据
 认证码:
按 Ctrl+Enter 直接提交
表情 [更多]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陕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内蒙古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国家药监:B-0104-0007-000008 北京药监:B0104-0007 京ICP证040570号 京ICP备05060183号
病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