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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工作期间患病死亡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

农民工工作期间患病死亡 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 


    新华网福州11月26日电(记者郑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法院日前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农民工黄某在福州永鑫电子配件厂工作期间患脑溢血死亡,用人单位须向其亲属支付医疗费、医疗期间病假工资、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

    2002年9月,
湖南籍农民工黄某受聘进入福州永鑫电子配件厂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2006年6月,黄某在仓库搬运时突然感到头痛、头晕,经医院检查诊断为脑溢血,住院治疗40余天,花去医疗费6.8万元。同年8月1日,黄某因病去世。

    2006年9月,黄某的亲属以黄某在永鑫电子配件厂工作多年,该厂未给黄某办理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同年11月,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永鑫电子配件厂一次性向黄某亲属支付医疗费、医疗期间病假工资、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共计5.2万元。永鑫电子配件厂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福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劳动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企业必须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足额交纳保险费。企业未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对劳动者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永鑫电子配件厂未给黄某办理医疗保险,导致黄某的医疗费无法通过医疗层保险报销,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指出,黄某亲属申请电子配件厂支付的丧葬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等属于企业职工享有的福利待遇范畴,根据福州市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规定,“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自身承受能力执行。”本案中,永鑫电子配件厂无证据证明其经济效益差、无力支付该费用,对黄某亲属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永鑫电子配件厂向黄某亲属支付各项费用4.4万元。

顶端 Posted: 2007-11-27 09:10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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