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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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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卫生(新办、复验)卫生许可预防性卫生审查条件、标准



房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新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
    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依据京卫疾控字[2004]96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一份。应标明比例尺(比例为1:200)、室内各功能用房,基本要素(尺寸、名称、设施名称及个数),可自行手绘或用电脑绘制;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一份。应标明方向、街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位置与周围建筑、相邻单位的关系;
  5、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
  6、产品或试产样品卫生检验报告(在区县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取得的当年度检测报告)和产品执行标准(含企业标准);
  7、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各生产车间、库房、人员的管理制度分别列出
  8、实验室设置情况(包括:实验室规模、仪器设备、实验人员资格证明)及可检测项目(每批次、每天的留样和检测指标、检测项目);
  9、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一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10、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一份。"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空格处以"无"字填写(依据同上);
  11、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产品;
  12、生产加工学生营养餐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指定学生营养餐的依据及标准(依据京卫防字[1999]91号《北京市学生营养午餐卫生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2)学生营养餐的合理营养配餐资料。学生营养餐的营养素、热量、蛋白质、脂肪、钙、铁、锌、视黄醇当量、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的设计计算资料,根据营养成分计算的配料资料,根据食物配料编制食谱;
  (3)合理烹调,防止营养素损失的措施;
  (4)保证学生营养餐卫生安全的管理措施及食品留样制度;
  (5)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的送餐企业应提供企业标准,食品包装上应标明厂名、厂址、主要营养成分最低含量、装盒时间、食用时限;
  (6)营养工作人员资料。
  13、法人或负责人培训证明(依据京卫疾控字[2004]96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14、取得《建筑学卫生勘察与评价报告》;
  15、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审查标准: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用地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地应考虑周围无扩散性污染源,无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依据《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设计卫生审查办法》(试行)第七条、《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远离有毒有害场所,生产区建筑物与外援公路或道路应有防护地带,其距离视其生产特点由各类食品厂卫生规范另行规定;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选址应考虑地势、交通、水源等因素;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其生产特点指定整体规划;
  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要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和生活区,生产区
应在生活区的下风向;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
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应杜绝原料、半成品、成品等交叉污染;
  8、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筑物、设备布置还应考虑生产工艺对温、湿度和其他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受到干扰;
  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厂区道路应通畅,有条件的应修环形路,使用便于清洗、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的混凝土、沥青等硬质材料铺设;
  1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厂房车间之间、厂房与外援公路或道路应保持一定距离,中间和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1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给排水系统应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应合理有效,保持畅通,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迁入车间的有效措施;
1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用水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要时采取净化设施,净化和排放设施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主风向的上方;
13、污物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不得位于其上风向,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便于清洗、消毒;
  14、锅炉烟筒高度和排放粉尘量应符合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 3841),排烟除尘装置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15、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做,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清毒;
  16、设备设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布局合理,上、下工序衔接要紧凑,各种管道、管线尽可能集中走向,冷水管不宜在生产线和设备包装台上方通过,其他管线和阀门也不应设置在暴露原料和成品的上方;
  17、安装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传动部分应有防水、防尘罩,各类料液输送管道应避免死角或盲端,设排污阀或排污口;
  18、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和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
19、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0m2高度不低于3m;
  20、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其他厂房也要根据卫生要求进行,地面应平整、无裂隙、略高于道路路面(依据同上);
  21、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的坡度;
  22、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0m的墙裙,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漫弯形;
  23、门、窗、天窗要严密不变形,防护门要能两面开,设置位置适当,并便于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窗台要设于地面1m以上,内侧要下斜45度,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
  24、通道要宽畅,便于运输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楼梯、电梯传送设备等处要便于维护和清扫;
  25、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饮料、熟食、成品包装等生产车间或工序必要时应增设水幕、风幕或空调设备;
  26、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27、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以上者每增加20增设1个,洗手设施还应包括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根据生产需要,有的车间、部门还应配备消毒手套,同时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涤剂、消毒液等;
  28、生产车间进口,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卫生监督部门认为无需穿靴鞋消毒的车间可免设),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度坡形,其规格尺寸应根据情况务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
  29、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需设立更衣室,其内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 、穿衣镜,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离地面20cm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品存放柜;
  30、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需设立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20~25人设置1个,还应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孔和采暖设备;
    31、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设置坑式厕所时,应距生产车间25m以上,并应便于清扫、保洁,还应设置防蚊、防蝇设施;
    3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上岗;  
    33、位于或临近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34、位于或临近居民住宅楼的应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依据京工商发[2002]109号《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延续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
    (一)、 受理条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复验换证申请资料:
    1、卫生许可证复核审批表(一份)
    2、卫生许可证正本;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6、须有一年内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食品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7、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产品;
  8、生产加工学生营养餐的企业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1)指定学生营养餐的依据及标准;
  (2)学生营养餐的合理营养配餐资料。学生营养餐的营养素、热量、蛋白质、脂肪、钙、铁、锌、视黄醇当量、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C的设计计算资料,根据营养成分计算的配料资料,根据食物配料编制食谱;
  (3)合理烹调,防止营养素损失的措施;
  (4)保证学生营养餐卫生安全的管理措施及食品留样制度;
  (5)生产经营学生营养餐的送餐企业应提供企业标准,食品包装上应标明厂名、厂址、主要营养成分最低含量、装盒时间、食用时限;
  (6)营养工作人员资料。
    (二)审查标准:
    1、工厂设计与设施应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依据《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建筑结构完善,并能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应杜绝原料、半成品、成品等交叉污染;
  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筑物、设备布置还应考虑生产工艺对温、湿度和其他工艺参数的要求,防止毗邻车间受到干扰;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厂区道路应通畅,有条件的应修环形路,使用便于清洗、防止积水和尘土飞扬的混凝土、沥青等硬质材料铺设;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厂房车间之间、厂房与外援公路或道路应保持一定距离,中间和裸露地面应进行绿化;
  6、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给排水系统应能适应生产需要,设施应合理有效,保持畅通,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迁入车间的有效措施;
  7、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用水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污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要时采取净化设施,净化和排放设施不得位于生产车间主风向的上方;
  8、污物存放应远离生产车间,不得位于其上风向,存放设施应密闭或带盖,便于清洗、消毒;
  9、锅炉烟筒高度和排放粉尘量应符合锅炉烟尘排放标准(GB 3841),排烟除尘装置应设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10、凡接触食品物料的设备、工具、管道,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吸水、不变形的材料制做,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清毒;
  11、设备设置应根据工艺要求,布局合理,上、下工序衔接要紧凑, 各种管道、管线尽可能集中走向,冷水管不宜在生产线和设备包装台上方通过,其他管线和阀门也不应设置在暴露原料和成品的上方;
  12、安装应符合工艺卫生要求,传动部分应有防水、防尘罩, 各类料液输送管道应避免死角或盲端,设排污阀或排污口;
  13、生产厂房的高度应能满足工艺、卫生要求,和设备安装、维护、保养的需要;
    14、生产车间人均占地面积(不包括设备占位)不能少于1.50m2,高度不低于3m;
    15、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应有适当坡度,在地面最低点设置地漏,其他厂房也要根据卫生要求进行,地面应平整、无裂隙、略高于道路路面;
  16、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要有适当的坡度;
    17、生产车间墙壁要用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并用白瓷砖或其他防腐蚀材料装修高度不低于1.50m的墙裙,墙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其四壁和地面交界面要呈漫弯;
  18、门、窗、天窗要严密不变形,防护门要能两面开,设置位置适当,并便于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窗台要设于地面1m以上,内侧要下斜45度,非全年使用空调的车间、门、窗应有防蚊蝇、防尘设施;
  19、通道要宽畅,便于运输和卫生防护设施的设置,楼梯、电梯传送设备等处要便于维护和清扫;
  20、生产车间、仓库应有良好通风,采用自然通风时通风面积与地面积之比不应小于1:16,采用机械通风时换气量不应小于每小时换气三次,机械通风管道进风口要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风口,开口处应设防护罩,饮料、熟食、成品包装等生产车间或工序必要时应增设水幕、风幕或空调设备;
  21、车间或工作地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不应低于540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应低于220lx,其他场所一般不应低于110lx,位于工作台、食品和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加防护罩;
  22、洗手设施应分别设置在车间进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要配备冷热水混合器,其开关应采用非手动式,龙头设置以每班人数在200人以内者,按每10人1个,200以上者每增加20增设1个,洗手设施还应包括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根据生产需要,有的车间、部门还应配备消毒手套,同时还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指甲刀、指甲刷和洗涤剂、消毒液等;
  23、生产车间进口,必要时还应设有工作靴鞋消毒池(卫生监督部门认为无需穿靴鞋消毒的车间可免设),消毒池壁内侧与墙体呈45度坡形,其规格尺寸应根据情况务使工作人员必须通过消毒池才能进入为目的;
  2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需设立更衣室,其内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 、穿衣镜,衣柜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离地面20cm以上,如采用衣架应另设个人物品存放柜;
  2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需设立淋浴室,可分散或集中设置,淋浴器按每班工作人员计每20~25人设置1个,还应设置天窗或通风排气孔和采暖设备;
  26、厕所设置应有利生产和卫生,其数量和便池坑位应根据生产需要和人员情况适当设置,生产车间的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要避开通道;其排污管道应与车间排水管道分设,设置坑式厕所时,应距生产车间25m以上,并应便于清扫、保洁,还应设置防蚊、防蝇设施;
27、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和培训证明后方可上岗;  
28、采购的原料及其包装应当无毒无害,原材料必须经过检、化验,合格者方可使用(依据《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1994);
  29、原材料场地和库房内的各种原材料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原材料应离墙、离地并与屋顶保持一定距离,垛与剁之间也应有适当间隔;
  30、各类冷库应根据不同要求,按规定的温、湿度贮存;
  31、应制订有效的清洗及消毒方法和制度,确保所有场所清洁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32、应按产品品种分别建立生产工艺和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各车间、工序、个人的岗位职责,并定期检查、考核;
  33、各项工艺操作应在良好的情况下进行,防止变质和受到腐败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34、食品和卫生检验室应有健全的检验方法和检验制度,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结果单;
  35、从业人员上岗前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36、有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餐饮业(新办、延续)卫生许可
    一、新办餐饮业卫生许可:
    (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二份。应标明比例尺(比例为1:100)、室内各功能用房,基本要素(尺寸、名称、设施名称及个数),可自行手绘或用电脑绘制;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二份。应标明方向、街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位置与周围建筑、相邻单位的关系;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三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6、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一份。"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7、餐饮企业应有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8、餐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地下空间的,需提供环保部门开具的批文;餐饮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位于居民住宅楼内的,需提供不扰民证明(依据《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京工商发[2002]109号《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9、法人或负责人培训证明;
  10、取得《建筑学卫生勘察与评价报告》;
  11、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审核标准:
  1、饮食建筑用地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九条);
  2、饮食建筑建地应考虑周围无污染源和远离有毒有害场所(依据《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筑设计卫生审查办法》(试行)第七条);
  3、饮食建筑在平面布局上,应防止厨房的油烟、气味、噪声及废弃物等对临近建筑物的影响(依据《北京市餐饮业、商业服务业以及文化娱乐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七条)
  4、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应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功能用房(餐厅、库房、粗加工间、细加工间、冷荤间、面点间、消毒间、更衣室等)和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
  5、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依据《饮食建筑设计规范》);
  6、饮食建筑室内应当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等设施(依据《饮食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南?畹?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
  7、餐饮生产经营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库房,库房应有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库房内储藏的食品要隔墙离地、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易腐食品要冷藏(依据《饮食行业(含集体食堂)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和要求》);
  8、餐饮生产经营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区域和设施,包括消毒清洗池、消毒柜、密闭碗柜、密闭垃圾柜等设施;
  9、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类冷食品,应具有冷荤间,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
  11、饮食建筑室内墙壁结构材料应考虑耐高温、高湿等生产特点;
  12、餐饮生产经营企业应有企业卫生管理制度(依据京卫疾控字[2004]96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13、位于或临近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14、位于或临近居民住宅楼的应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依据京工商发[2002]109号《关于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续餐饮业卫生许可证
    一、受理条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复验换证申请资料:
    1、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一份);  
    2、卫生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一份;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原许可项目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二、审核标准:
  1、餐饮业生产经营场所应具备与生产经营相匹配的功能用房(餐厅、库房、粗加工间、细加工间、冷荤间、面点间、消毒间、更衣室等)和设施,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2、饮食建筑的基地出入口应按人流、货流分别设置;  
    3、饮食建筑室内应当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等设施(依据《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64-198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
    4、餐饮生产经营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库房,库房应有防鼠、防虫、防潮等设施,库房内储藏的食品要隔墙离地、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易腐食品要冷藏;  
    5、餐饮生产经营企业应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消毒区域和设施,包括消毒清洗池、消毒柜、密闭碗柜、密闭垃圾柜等设施;
    6、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类冷食品,应具有冷荤间,做到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设备;  
    7、饮食建筑室内墙壁结构材料应考虑耐高温、高湿等生产特点;
  8、餐饮生产经营企业应有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9、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10、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1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12、使用的食品必须有中文标识,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
  13、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
  14、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15、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16、有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
    销售业(新办、复验)卫生许可
    一、新办食品销售企业卫生许可证
    (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一份。应标明比例尺(比例为1:100)、室内各功能用房,基本要素(尺寸、名称、设施名称及个数),可自行手绘或用电脑绘制;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二份。应标明方向、街道名称、生产经营场所所在位置与周围建筑、相邻单位的关系;
  5、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一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6、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一份。"项目类别"一栏填写新建、改建、扩建、还是续建,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7、食品零售企业应有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8、法人或负责人培训证明;
  9、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冷食品的企业需取得《建筑学卫生勘察与评价报告》;
  10、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审核标准:
    1、食品零售企业建筑用地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要求;  
    2、食品零售企业建地应考虑周围无污染源和远离有毒有害场所;
    3、制售冷荤凉菜和制作含乳冷食品的企业需具备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的卫生条件和防尘防蝇设备;  
    4、凡零售肉、水产、禽类等易腐食品应有相适应的冷藏设备,并设有上下水及解冻、冲洗设施;
  5、食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库房等辅助设施,并设有防鼠、防虫、防潮等卫生设施;
  6、经营场所室内和库房应当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等设施;
    7、食品零售企业应有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8、位于或临近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
    新办定型包装食品销售卫生许可证
    一、受理条件: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一份;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三份。申请单位名称写明全称或法定简称,加盖公章(与营业执照申请单位名称一致。个人不盖章)。单位地址、使用面积、卫生设施按实际情况填写详细,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4、申请单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审核标准:
   1、申报经营场所用地符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的卫生要求;
    2、申报经营场所用地应考虑周围无污染暮驮独胗卸居泻Τ∷?弧 ?
    3、生产经营场所需有防止食品污染和变质的设施;
    4、食品零售企业经营场所室内和库房应当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等设施。
延续食品销售业卫生许可
    (一)受理条件:申办人应提交以下复验换证申请资料:
    1、卫生许可延续申请表; 
    2、卫生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原许可项目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有变化的说明资料;
    5、食品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资料;
    6、销售冷荤、凉菜、裱花糕点的单位须有一年内经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食品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卫生检测报告。
    (二)、审核标准:
  1、销售冷荤凉菜和含乳冷食品的单位需具备专人、专室、专工具、专消毒、专冷藏的卫生条件和防尘防蝇设备;
  2、凡零售肉、水产、禽类等易腐食品应有相适应的冷藏设备,并设有上下水及解冻、冲洗设施;
  3、食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库房等辅助设施,并设有防鼠、防虫、防潮等卫生设施;
  4、经营场所室内和库房应当有良好的采光、照明、通风等设施;
  5、食品零售企业应有企业卫生管理制度;
  6、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
  7、食品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顶端 Posted: 2008-07-05 14:43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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