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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艾滋病患者依法享有婚姻权利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患者能否结婚,一直是个广为争议的问题。支持者认为,婚姻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艾滋病患者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反对者则从社会和更多人健康的角度考虑,认为不应当允许艾滋病患者结婚,这样可以减少或避免艾滋病的传播。但是,这种反对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禁止艾滋病患者结婚,表面上看似乎是为了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但实质上,这种限制是不能有效控制艾滋病传播的,因为艾滋病患者的无症状感染期可达7~10年甚或更长。在此期间,不让其享有和正常人一样的生活是不现实的。相反,如果禁止艾滋病患者及感染者享有正常的一对一的夫妻生活,还可能演变成不确定的性关系,从而给艾滋病防治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
《艾滋病防治条例》对艾滋病患者享有正当的婚姻权利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一规定,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现代人权观念,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也和我国有关婚姻、家庭的相关立法相符合。
从立法技术角度看,《艾滋病防治条例》对于艾滋病患者依法享有婚姻权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艾滋病患者婚姻权的二次确认。
以往,在艾滋病患者婚姻权的问题上,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确实存在冲突的地方,以至使人们在理解时产生一些困惑,如《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然而,婚姻法并没有对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出明确规定。又如,《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该法的第三十八条还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尽管艾滋病被列入暂缓结婚之列,但并不排斥其结婚的基本权利,而且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经取消了强制婚前检查,使得艾滋病患者实施自己结婚的权利,在法律上并不存在任何“障碍”。
因此,现实中若出现拒绝为艾滋病患者进行结婚登记的做法,无疑是一种侵犯艾滋病患者基本权利的违法行为。同样,如果考虑艾滋病患者身体状况,需要医师对其在发病期内是否适合结婚提出医学意见的话,医师可以提出诊断意见,也可以提出治疗意见,但在法律语焉不详并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医生绝对无权提出是否准许一个人结婚的意见。
条例明确规定对艾滋病患者的婚姻权利予以保护,是十分必要的,有着积极的法律意义,是在人权意识与人权观念推动下立法上的一个进步。当然,人们担忧艾滋病患者结婚可能导致向他人传播艾滋病病毒也不无道理。对此,条例也通过规定艾滋病患者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方式,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要求艾滋病患者在得到社会与他人关爱的同时,应当履行这些义务,从而有效地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雷锦程

相关链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八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顶端 Posted: 2008-07-08 17:37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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