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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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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网打尽,产假法规大汇总




 对于上班族的准妈妈来说,首先要面对的就是处理产假与工作的关系,因为只要事先做好职场上的准备,才能让产假无后顾之忧。那么,关于产假规定,你了解多少呢?

   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全国产假大调查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护理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晚育护理假 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晚育假期间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晚婚假、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第二条) >>>职场准妈妈如何请产假

   产前假: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照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 个月。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顶端 Posted: 2008-06-12 16:38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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