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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开始实施城镇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社会救助体系,缓解患重大疾病的城市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辽宁省今年5月开始实施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根据辽宁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持有辽宁省非农业户口、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患有四种疾病或经各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救助的其他重大疾病时,可申请医疗救助。需要救助的四种疾病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并进行定期血液透析、腹膜透析的,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及并发症,高危孕妇住院分娩的。

  这项救助标准由各市根据财力承受能力制定,原则上按个人应承担的医药费部分(扣除单位报销、保险赔付、社会捐献)的40%予以救助,但年累计救助额不得超过各市规定的最高限额。

  城市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由市或县(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以现金形式支付。已经采取治疗措施的可直接支付给申请者个人;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但因无力支付医疗费,尚未采取治疗措施的城市特困居民,可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医院诊断书等证明材料申请救助,获得批准后到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直接支付给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
顶端 Posted: 2008-06-02 08:20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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