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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厅直有关单位:

根据卫生部《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卫办科教发〔2007〕17号)精神,为引导和规范我省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和相关技术的应用,保护受试者和医务、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和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我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成立“黑龙江省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名单附后),其主要职责是在省卫生厅的领导下负责全省生物医学研究和公共卫生领域以及新技术应用中有关伦理问题的决策咨询、研究、提供指导性意见和重大科研项目的伦理审查等。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



附件:黑龙江省医学伦理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顶端 Posted: 2007-09-05 10:55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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