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投诉的几点想法
去年我科处理了两起医疗纠纷投诉,其反映的情况均发生于两年前或更长时间,通过对这两起投诉的处理,使我对医疗投诉有了较多的认识,也存在一些疑问和想法。 一、两年以上的投诉调查是否还有意义。发生这两起医疗纠纷的医院或多或少都存在着违法违规的行为,但该违法违规行为从发生到终止距患者投诉到卫生监督部门均已超过两年,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即使查实了医院的违法行为也不能再追究医院的责任,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卫生监督部门的调查是否还有意义呢?卫生监督部门是否要介入调查呢?调查结果确实是医疗机构存在违法行为,但不能予以处罚,会增加投诉人的不满情绪,使卫生监督员陷入被动局面,无端遭到指责。 二、证据的可信度问题。由于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间较长,超过两年或更长时间,医疗机构出现科室调整、改造、负责人更换和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或离职或调动或退休或出国等情况,给调查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另外,由于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无法记清两年以前的具体情况,加之有的资料已灭失,使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三、法律适用问题。由于纠纷发生的时间较长,这期间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卫生部出台了许多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批复等,有些行为现在看是不合法,但很多违法违规行为均发生在法律法规出台前或批复前,显然,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无法约束以前的行为,因此不能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理。 四、建议: 两年以上的投诉不再受理。由于这类医疗纠纷和投诉存在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建议上级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此方面纠纷或投诉的受理时限作出规定,对于超过时限的投诉,卫生监督部门不再介入,投诉人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达到维权目的,如司法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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