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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接生致婴儿死亡 医院被判赔偿35万元

记者潘从武 新疆昌吉市恒安堂医院为产妇接生,导致胎儿死亡及产妇子宫被切除。8月8日,新疆昌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医院让不具备医师资格的助理医师接诊,应赔偿受害人35万元。

  2006年2月13日,李兵(化名)带着即将临产的妻子冯玉(化名)来到新疆昌吉市恒安堂医院做产前检查,接诊医生于某(无执业医师资质)检查后说:“是个儿子,胎位很正,不需要做剖腹产手术。明天就是预产期,产妇需住院观察。”

  在于某递来的一张单子上签字时,李兵为妻子选择了顺产。缴纳了200元押金后,冯玉住进了医院。入院当晚,冯玉开始出现阵痛,但于某表示没事,要她等到第二天早晨。第二天一早,冯玉被送进了产房。没一会儿,于某出来说,产妇要打麻醉针,如果不打,大人小孩出了问题她不负责,并表示如果打了麻醉针她就负责。

  冯玉打了麻醉针后,孩子还是没能生下来。在未经李兵同意及签字的情况下,医生给冯玉做了剖腹产手术。可孩子出生20分钟后就停止了呼吸。

  就在医生抢救孩子时,冯玉流血不止。待恒安堂医院院长杨某买血回来时,冯玉已是脸色苍白,四肢冰凉,当即被转送到昌吉市第二人民医院急救。该院医护人员在对冯玉进行急诊剖腹探查时发现,冯玉腹内大面积创伤,根本无法止血。在征得李兵同意后,为了保住冯玉性命,不得不将其子宫切除。

  事后,冯玉与李兵将恒安堂医院的杨某、于某、王某、谢某4人告上法院。

  8月8日,昌吉市人民法院在恒安堂医院、于某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的情况下,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昌吉市恒安堂医院使用不具备医师资格的助理医师接诊,未经原告及家属同意擅自对原告实施剖腹产手术,致原告身体残疾、原告之子死亡,对该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恒安堂医院赔偿原告孩子死亡赔偿费15万余元、残疾赔偿金7.9万余元、精神损害费10万元等共计35万元。

顶端 Posted: 2007-08-10 17:19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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