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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霞满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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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市医疗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无锡市医疗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是:
  本市范围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商(含港、澳、台
等)投资企业、部省属和外地驻锡单位、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均列入职工医疗保
险范围。上述范围内各用人单位的国家干部、聘用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
工、计划内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私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
人员,符合国务院国发[1987]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职)人员,以及离休人员、老
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均为职工医疗保险对象。
职工办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为:
  单位的职工由单位集体办理。由单位经办人员携带参保登记表、行政介绍
信、单位录用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转移单,到市医疗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经审核
同意,单位按规定按月缴纳医闻保险费;市医疗保险机构为单位职工建立个人医疗
帐户,核发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卡》和《医疗保险病历证》。
无锡市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来源:
  我市的医疗保险基金是通过向单位和个人征集医疗保险费建立的,单位暂按
在职职工当年工资总额的10.8%缴纳,职工暂按个人上年工资总额的1%缴纳。离退
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拒付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的,医疗保险机构从欠
缴的次月11日起,按日罚收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医疗保险基金。
同时暂停该单位参保职工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在此期间所发生的一切问题,由
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对无故过期三个月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医疗保险机构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个人医疗帐户上的资金组成
  职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来源于以下几个部分
职工个按上年工资额缴纳1%的部分;
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当年工资总额的10.8%后的50%按年龄分档记入的部
分。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按本人上年工资总额的4%记入;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
(含45周岁)按5%记入;45周岁以上职工按6%记入。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
资金转移 到被继承人个人帐户上继续使用。
参保职工就诊时需带证件:
  参保职工就诊时,只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险卡》和《医疗保险病历证》,就
可办理 挂号、观察和住院手续。病员就诊后要用《社会保险卡》结算医疗费用和
销号。
参保职工就医后医疗费用的结算方法
  在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约定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用《社会保险
卡》结 算。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个人按规定自负的费用由自己直接用现金付清,
其余 费用由市医疗保险机构同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因急诊不能到约定医院就医,由病人先垫付现金看病,然后由本
人或单 位专管人员持《社会保险卡》、《医疗保险病历证》、疾病证明和药费收
据,到医疗保险机构报销。
  参保职工到外省市治病时,用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可以持《社会保险
卡》、 《医疗保险病历证》或出院小结、有效票据到市医疗保险机构按本市三级
医疗机构 同病种的费用标准,报销一所医院的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就医时医疗费用的支付办法
  年度内职工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程序支付:
  先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支付;
  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在职职工需自负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5%;
  超过自负部分再分段由个人负担部分医疗费,分段的比例为5000元以内部
分,个人负担16%;5000-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8%;10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4%;
社 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超过5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机构、职工所在单位
和个人按75%,20%,5%的比例共同分担。
退休人员参加医疗社会保险的规定
  退休人员列入医疗社会保险范围。个人不建立医疗帐户。个人不缴纳医疗
保险费,也不发给医疗补贴费。退休人员持《社会保险卡》和《医疗保险病历证》
就诊。退休前已有个人帐户的,先从个人帐户支付医疗费。个人帐户用完后和没有
个人帐户的,发生的医疗费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个人要负担一部分 ,负
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 的一半。即5000元以内部分个人负担8%;5000-10000元的部
分个人负担4%;10000元以 上部分个人负担2%;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超过
5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医疗保险机构 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按77.5%,20%,2.5%
的比例共同分担。


顶端 Posted: 2007-07-16 13:34 | From:IANA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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