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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g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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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办事依据 : 
1、《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2、关于下发《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沪人口委[2004]48号)
二、申领条件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子女十六周岁前,可以在本市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依法生育一个孩子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2、原无子女,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
三、申领程序 : 
(一)申请人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5、子女的户籍证明;
6、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
7、申请人近期一寸报名照一张
(二)申请递交单位
1、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的,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且只有一方符合领证条件的,由符合条件的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3、丧偶或者离婚的本市户籍公民,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4、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由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一方向本人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三)办理期限
1、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计生委。
3、区、县人口计生委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其他事项 : 
1、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手续。委托办理时,除提供委托人应提交的全部材料外,还需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孩子年龄超过16周岁的,不予发证。
联系部门:    上海市普陀区人口计生委政规科
联系电话:    62645505
地    址:    大渡河路1668号C区1319室
邮    编:    200333
监督电话:    52564588-3348




顶端 Posted: 2008-06-23 14:57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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