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取号 | AB81030012004047 |
| 发布时间 | 2008-05-22 |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卫生局 |
| 文件编号 | 沪卫医政(2004)13号 |
| 备注 | |
关于协助开展对吸、戒毒人员进行尿样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根据市公安、司法和卫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成瘾鉴定和戒毒人员尿样检测工作的规定》[沪公发(2003)346号]精神,本市自2003年11月起,区(县)中心医院和指定的街道(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受公安局委托,承担吸、戒毒人员的尿样检测(以下简称“尿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县)中心医院负责对辖区内公安机关送检的新发现吸毒人员的尿检工作;街道(乡镇)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指定医院”)负责对非新发现吸毒人员的尿检工作,具体单位由区(县)卫生局商区(县)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后指定,并于2004年1月25日报市卫生局医政处备案。
对尿检工作中可能发生的情况,区(县)卫生局应会同区(县)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积极做好工作预案,确保尿检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承担戒毒人员尿检工作的区(县)中心医院和指定医院要落实职能部门分管尿检工作,负责协调、统计、费用结算等管理工作。
三、医院检验部门要选派责任性强、操作熟练的业务骨干为专(兼)职尿检技术人员;专(兼)职尿检技术人员应严格遵守尿检培训的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检测尿液必需当场提取,并做好专册登记;检测工作要做到公正、严谨;应尊重受检对象的人格,保护受检人员的个人隐私。
区(县)中心医院和指定医院对公安部门送检的尿样应做到随到随检。
对尿检呈阳性反应者,应立即进行复检确认后,方可出具报告。
四、到区(县)中心医院尿检的戒毒人员,须由公安人员携带本人工作证和单位介绍信陪同前往;到指定医院尿检的戒毒人员,可由受公安机关委派的禁毒社会工作者,凭《戒毒人员尿样检测委托书》(附样张)陪同前往医院检验科进行尿检,不需进入挂号等正常就诊程序。
五、市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分中心负责制定戒毒人员尿检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配合公安部门对专(兼)职尿样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定期对尿检工作进行质量控制。
六、戒毒人员的尿检板的领取、分发、补充等办法,由区(县)卫生局商区(县)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后制定。
七、戒毒人员尿检费用由区(县)中心医院和指定医院按季度向区(县)公安分局治安支(大)队结算。
尿检费每例参照现行尿常规项目收费。
特此通知,望遵照执行。
附:《戒毒人员尿样检测委托书》(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