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友网地方站 » 大连 » 大连卫生局出台纠风规定 医院对自身污点动手术 转到动态网页
--> 本页主题: 大连卫生局出台纠风规定 医院对自身污点动手术 加为IE收藏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护士




级别: 新手上路
精华: 0
发帖: 80
威望: 81 点
金钱: 800 RMB
贡献值: 0 点
注册时间:2007-09-06


大连卫生局出台纠风规定 医院对自身污点动手术


 
 
  医疗服务领域中存在的收受药品回扣、“红包”、乱收费等不正之风严重影响了“白衣天使”的形象,为全面纠正行风,大连市卫生局决定重拳出击,对医疗行业内部开刀。

  6月10日,根据国家卫生部制定的《全国卫生系统开展纠正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结合大连市卫生系统的实际情况,市卫生局正式出台《大连市卫生系统关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的八项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布并恳请监督。

  八项规定具体内容是:

  1.不准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及其他馈赠。当时难以拒绝的必须24小时之内上交医院指定部门及时退还患者。

  2.不准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各医疗机构必须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公开常用药品价格,健全和完善住院医疗费用微机查询系统,让患者充分享有收费知情权。

  3.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医疗设备、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4.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以从中收取回扣或提成。

  5.不准实行任何形式的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提成的办法。

  6.不准实行收入分配与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坚决取消一切“小金库”。

  7.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政策规定,私自采购药品。

  8.不准使用假劣和过期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执业医师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其执业证书。下属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追究直接主管人员、直到领导者的责任。
 




顶端 Posted:2007-09-10 09:33 | [楼 主]

 病友网地方站 -> 大连
快速发帖 顶端
内容
HTML 代码不可用

使用签名
Wind Code自动转换

字数检查
恢复数据
按 Ctrl+Enter 直接提交
表情 [更多]
 
首页 | 病友之家 | 病友论坛 | 友情链接 | 设置首页 | 业务联系 | 联系方式 | 免责申明 | 病友博客 | 关于我们 | 站务管理
版权所有2004-2007 病友网
京ICP备050601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