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友网地方站 » 唐山 » 告尹凤礼诉被告唐山市卫生局不履行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 (转到动态网页)
本页主题: 告尹凤礼诉被告唐山市卫生局不履行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        加为IE收藏 | 收藏主题 |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护士
 
级别: 新手上路


精华: 2
发帖: 382
威望: 391 点
健康币: 0 个
贡献值: 0 点
好评度: 5 点
注册时间:2007-09-06
最后登录:2007-09-12

 告尹凤礼诉被告唐山市卫生局不履行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


  原告尹凤礼,男,1945年8月29日生,汉族,河北省玉田县人,农民,现住玉田县窝洛沽镇吕绪庄村。

  委托代理人徐天忠,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玉田县人,农民,现住同原告。

  被告唐山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孟凡增,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来柱,唐山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宁,唐山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山市第二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院长。

  委托代理人郑继好,该院医患关系协调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铁鹏,该院手外一科医师。

  原告尹凤礼诉被告唐山市卫生局不履行行政处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凤礼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天忠、被告唐山市卫生局委托代理人卢宁、第三人唐山市第二医院委托代理人郑继好、马铁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凤礼诉称:1997年4月19日,原告因外伤骨折进二院住院治疗,5月4日出院,遵照医嘱,于5月10日、5月31日、6月21日复查,医生诊为骨伤痊愈,去除内固定,发现骨折处骨不连接,7月5日再次复查,医生诊为术后骨折不愈,需再次手术治疗。原告与二院发生争议。1998年5月27日,被告将医疗事故鉴定书交给原告,原告不服,多次向被告反映。2004年12月,原告查阅了二院现存的病历,发现二院将5月10日病历记录涂改成5月17日、术后3周复查涂改为术后4周、5月31日、6月21日病历记录被隐匿或销毁、7月5日病历记录改写在5月10日病历记录的下半页。2005年1月27日,原告向被告提交申请,要求被告对二院涂改、隐匿病历的行为予以查处,被告一直不予处理答复。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职责,对二院涂改、隐匿病历的行为作出处理。

  被告唐山市卫生局辩称,经调查,原始病程记录日期有改动字迹是对接诊当时笔误所进行的纠正;对于复诊病历缺失可能是原告不是在原住院科室复诊日进行就诊或不是原住院科室医师接诊而未按正常就诊进行记录所造成的,原告所称的涂改、缺失均属正常,被告对唐山市第二医院作出处理没有依据。

  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19日,原告因左手外伤入住唐山市第二医院治疗,同年5月5日出院。出院后,原告遵照医嘱,多次到唐山市第二医院复查。5月17日病历记录显示伤口愈合良好,7月4日,病历记录显示术后不愈合。原告与唐山市第二医院发生争议。原告在查阅病历时发现1997年5月17日病历记录有将“5月10日”改为“5月17日”、“3周”后复查改为“4周”复查的痕迹,并且,原告5月31日、6月21日就诊无病历记录。原告于2005年1月27日,向被告提交了要求对唐山市第二医院上述行为予以查处的申请。唐山市第二医院就原告反映的问题于2005年2月1日和2月4日向唐山市卫生局作出书面答复。但是,唐山市卫生局至今未给予原告答复。


顶端 Posted: 2007-09-10 15:26 | From:北京市网通ADSL [楼 主]
病友网地方站 » 唐山
快速发帖 顶端
内容
HTML 代码不可用

使用签名
Wind Code自动转换

字数检查
恢复数据
 认证码:
按 Ctrl+Enter 直接提交
表情 [更多]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河北 山西 陕西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内蒙古 甘肃 宁夏 青海 新疆 香港 澳门 台湾

首页 | 病友之家 | 求医 | 病友论坛 | 关于我们 | 免责声明 | 广告联系 | 就医 | 站务 | 健康 | 健康家园
国家药监:B-0104-0007-000008 北京药监:B0104-0007 京ICP证040570号 京ICP备05060183号
病友网